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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治水規定(4) 發布日期:2011-05-30 14:56 浏覽次數:1939
煤礦防治水規定(4)第四章礦井防治水第一節地面防治水第四十一條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彙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瞭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果要看完整信息,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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