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解釋】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
用人單位是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組織。根據本法的規定,本法的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並實際參加社會勞動,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自然人。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系都屬於勞動關系的範疇。本法所稱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爲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産勞動,遵守單位内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勞動關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勞動保險、職業培訓等。此外,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關系還包括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就業、勞動争議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關系,工會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因履行工會的職責和職權,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而發生的關系等。本條規定瞭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和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兩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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