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爲首頁 | 聯系我們 | 幫助中心
 
 國内最大的安全信息平台!
首 頁 安全信息 礦業技術 礦業資源 安全産品 安全書城 人才招聘 設備展會 服務威客 安全論壇 視頻專區 在線留言
行業标準   礦業考場   安全動态   政策法規   工傷知識、健康   安全培訓   安全标識   工程監理   安全人物   安全範文   安全漫畫   安全标語   
       熱門搜索: 招聘千米定向鑽機管理和機長 千米定向鑽機瓦斯治理工程施工專業隊 瓦斯抽採泵站建設安裝隊,瓦斯抽採管道工程安裝隊 反井鑽專業施工隊,防治水鑽孔專業施工隊 4000-6000-13000型定向鑽機系列産品配件
  當前位置:首頁 >> 安全信息 >> 安全人才交流

雇傭合同糾紛案

來(lái)源 : 發(fā)布者:ljw 發(fā)布日期:2012-09-21 09:54 浏覽次數:1411
  【問(wèn)題(tí)提示】

  勞動(dòng)者在工作期間因職務行爲而受傷 ,雇主應如何承擔(dān)責任?勞動(dòng)仲裁是否是必經程序?

  【案情】

  原告:陳(chén)維禮(lǐ),男35歲,四川省中江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範(fàn)軍,四川德陽錦(jǐn)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賴國發(fā),男,54歲,四川省廣(guǎng)漢市人,廣(guǎng)漢市連山鎮供銷合作社職工。

  委托代理人:蔣培鳳(fèng),賴國發(fā)之妻。

  委托代理人:唐斌,四川德陽弘法源律師(shī)事務(wù)所律師(shī)。

  原告陳(chén)維禮因與被告賴國發(fā)發(fā)生雇傭合同糾紛,向四川省廣漢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我在受雇爲被告賴國發看管運沙車期間 ,被汽車摔下夾斷左腿,經鑒定爲五級傷殘 。請求判令被告給我賠償因工緻傷的醫療費3944.20元 、住院費2800元、住院生活補(bǔ)助費:以刃元、護理費2000元、一次性傷殘撫恤金70560元、一次性傷殘補(bǔ)助金8960元 、一次性醫療補(bǔ)助費7840元、殘疾人輪椅費12800元以及律師費、差旅費2以刃元,合計111760. 20元,並(bìng)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本案是勞動争議,依法應先進行勞動争議仲裁。此次損害的發生,是因原告嚴重違反操作程序所緻,過錯在原告方。況且被告已對原告進行瞭(le)及時救助,雙方還對善後處理達成協議,由被告給原告一次性補償1000元後,不再承擔其他責任。該協議履行後,原告又由於(yú)自己的原因加重瞭(le)傷情,不應由被告承擔責任。

  【審判】

  廣(guǎng)漢(hàn)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陳維禮從1996年8月起受雇爲被告賴國發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賴國發經營的運沙車(chē),爲汽車(chē)換輪胎、在倒車(chē)時給主車(chē)連接拖車(chē)的轉動三角架上插插銷固定方向、提醒駕駛員注意安全等。雙方口頭約定,賴國發每月付給陳維禮工資300元,負責吃、住。同年10月7日晚,運沙車(chē)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車(chē),此時上下插銷孔錯位,必須等車(chē)輛在運動中将插銷孔正位後才能完成插插銷的動作。陳維禮便跳上主、拖車(chē)之間的三角架,準備(bèi)在車(chē)輛運行中插插銷。主車(chē)倒車(chē)時,陳維禮在三角架上未站穩,左腳滑進三角架内,被正在轉動的三角架将左腿夾斷。

  原告陳維禮當日被送華西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陳維禮之父因生活所迫,與被告賴國發達成由賴負擔此次住院期間的一切開支,並(bìng)再支付1000元繼續治療費用,今後不再承擔其他責任的善後處理協議。據此協議,陳維禮於199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診斷結論爲:左胫骨開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膚撕脫傷;患者及家屬要求出院;出院後注意加強營養、及時換藥,回當地醫院繼續治療。賴國發支付瞭(le)此次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

  原告陳維禮回家後,在中江縣龍台中心衛生院繼續住院治療,後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治療而出院 ,共用去醫療費2643. 20元 。出院後,陳維禮多次請求廣漢市連山鎮法律服務所協助解決要求被告賴國發賠償(cháng)損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訴訟。1999年7月23日,陳維禮的傷情經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臨床法醫學鑒定,爲五級傷殘(cán)。

  另查明:1995年1月13日,被告賴國發同廣漢市連山運輸社達成切議,約定申賴國發自己購車(chē)加人運輸社,車(chē)輛由賴國發自己經營,運輸社負責管理及協調各種關系並(bìng)收取一定費用。涉案汽車(chē)(車(chē)牌号爲川F"30491)就是賴國發根據這項協議購置的,車(chē)輛行駛證和其他相關手續均登記爲廣漢市連山運輸社。

  廣(guǎng)漢(hàn)市人民法院認爲:

  原告陳維禮和被告賴同發達成口頭協議,由陳維禮爲賴國發提供勞務,賴國發給付陳維禮報酬,屬雇傭合同。該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關於(yú)雇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複》的規定 ,陳維禮在受雇傭期間,依法應得到勞動保護。其在工作期間因職務行爲而受傷,應當由雇主賴國發承擔民事責任。賴國發無證據證實此次事故的發生與陳維禮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有關 ,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 。具體賠償标準,參照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四川省勞動廳的規範性文件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yú)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幹問題的聯合通知》第十條的規定,賴國發還應承擔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員在爲陳維禮辦案中的必要開支 。故陳維禮請求賴國發賠償經濟損失並(bìng)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适用本法。”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解釋:“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被告賴國發沒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是依法成立的個體工商戶 ,故不能作爲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本案不是勞動法律關系,而是雇傭法律關系,屬人民法院主管範圍 ,勞動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經程序。賴國發以本案應屬勞動法律關系爲由,主張本案應先進行勞動仲裁,人民法院無權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告陳維禮受傷住院後,其父同被告賴國發達成的善後處理協議 ,非陳維禮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爲無效。賴國發辯稱在雇傭關系終止後,陳維禮由於(yú)自己的原因加重瞭(le)傷情,無證據證實,不予採信 。據此,廣漢市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賴國發於(yú)本判決生效後10日内,一次性付給原告陳維禮醫療費2643.20元,傷殘撫恤金71442元,醫療補(bǔ)助費7938元,合計82023.20元。

  二、被告賴國發於(yú)本判決生效後10日内,一次性付給法律援助人員在援助原告陳維禮中開支的辦(bàn)案必要費用2000元。

  三、駁(bó)回原告陳(chén)維禮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均由被告賴國發負擔。賴國發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是事實上的個體工商戶,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的是勞動用工關系,應當受勞動法調整。上訴人在被上訴人住院期間與被上訴人之父達成的善後處理協議,其中的事故處理費1000元已由被上訴人之父領取,並承諾以後費用由陳家自負。該協議已經履行應爲有效,被上訴人無權再提起訴訟。

  請求二審改判。

  被上訴人陳(chén)維禮服從(cóng)一審判決。

  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上訴人賴國發雇傭被上訴人陳維禮幹活並給付其勞動報酬,雙方形成的是雇傭合同關系。陳維禮在受雇傭期間,爲瞭賴國發的利益而受傷,賴國發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賴國發無證據證實陳維禮的受傷是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爲此一審判決賴國發承擔全部責任,是正確的。賴國發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故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更不屬法律規定的個體經濟組織。賴國發上訴稱“本案應适用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調整”的理由,與法律規定相悖,不予支持。賴國發上訴稱“陳維禮之父已收其對事故處理費1000元,並承諾以後費用由陳家自負,故上訴人不應再賠”,因陳維禮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其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由其本人或經其委托的人行使,故這一上訴理由也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確,判決适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於2000年3月15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均由上訴人賴國發負擔。
 


點擊下載......
  上一篇: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解釋:第十條【調解組織】
  下一篇:宜昌市無線電廠訴盧玲等四人終止勞動合同糾紛案

熱門排行TOP10

more

熱門論壇

more
礦業技術管理公共服務平台簡介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網站律師 | 會員注冊 | 在線留言
Copyright © Aqxx.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重慶市南岸區南坪西路27号福天大廈A座30-4号 郵編:400600 客服熱線:023-48732113
Email:aqxxpt@163.com 法律顧問:重慶展圖律師事務所 技術支持:重慶滿榮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礦業技術管理公共服務平台 版權所有 備案序号:渝ICP備2021000993号-1;客服QQ:759608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