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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來(lái)源 : 發(fā)布者:LJW 發(fā)布日期:2012-10-24 09:07 浏覽次數:1266
第三章 勞動(dòng)合同的履行和變(biàn)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dān)位與勞動者應當(dāng)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 ,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dān)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biàn)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dān)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爲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biàn)更名稱(chēng)、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dān)位發生合並(bìng)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dān)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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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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