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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文防止輕罪以捕代偵|最高檢|輕罪|以捕代偵來源: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者: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3-05-23 09:26 浏覽次數:801
據新華社電 日前,最高檢偵查監督廳下發《關於(yú)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進一步明確(què)附條件逮捕的适用标準,防止輕罪案件“以捕代偵”。 最高檢偵監廳負責人表示,附條件逮捕目的是爲瞭(le)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因此隻能适用於(yú)確有逮捕必要,但證據相對薄弱的重大案件。但記者瞭(le)解到,由於(yú)多種原因,附條件逮捕制度在适用過程中出現瞭(le)一些問題。如對“重大案件”的範圍不明確,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對輕罪案件也适用附條件逮捕,存在“以捕代偵”的問題。 意見從刑度和案件類型兩個方面對“重大案件”作出界定,規定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但屬於(yú)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故意殺人、搶劫、綁(bǎng)架、強奸、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死亡的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等六種案件類型的,可以适用附條件逮捕。 意見對“重大案件”予以明確(què),将占絕大多數的輕罪案件排除在适用附條件逮捕範圍之外,有效解決瞭(le)實踐中出現的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案件也适用附條件逮捕的問題。 此外,意見對撤捕情況進行瞭(le)明確(què),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跟蹤審查,發現偵查機關未繼續偵查取證或者對已經喪失繼續偵查取證條件,或者在兩個月的偵查羁押期限屆滿時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或者無繼續羁押必要的,應當及時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委會決定撤銷逮捕決定。 ■名詞解釋 指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過程中,對現有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已經基本構成犯罪,認爲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確(què)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批準逮捕,經過跟蹤審查和監督,認爲證實犯罪欠缺的證據不能取到或取證條件已消失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這項制度的實行,對於(yú)檢察機關準確(què)适用逮捕措施,打擊犯罪,保障人權,具有現實意義。 (原标題:最高檢(jiǎn)下文防輕(qīng)罪“以捕代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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