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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沐足店手淫服務違法但不犯罪|手淫|賣淫|廣東高院來源: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者: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3-07-05 10:03 浏覽次數:725
由廣東南海某案件引發的手淫服務是否犯罪争議尚未平息,廣東順德傳出的某沐足店突然增加手淫服務招徕生意的消息,再度引發瞭(le)公衆的疑問。手淫服務不入刑,那麽組織手淫是否屬於(yú)“組織賣淫罪”?7月3日,新浪網友“@占豪”就上述問題在微博上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問,引來衆多網友圍觀,面對一連串的追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淡定回應,既然手淫服務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爲,則其組織者更不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 “順德某沐足店培訓技師,增加手淫服務”,是否爲賣淫?組織“手淫”者是否屬“組織賣淫罪”?7月3日11:09,網友“@占豪”圍繞有關報道,在微博上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起一連串的追問,其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組織手淫同樣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回應,一度引發網友不滿,對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一進行瞭(le)耐心的解答,並(bìng)強調假如是組織發生性關系等符合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爲,其組織者便應按“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網友三問廣東高院
沐足店增加手淫服務是否屬賣淫 @占豪:請“@廣東(dōng)省高級人民法院”澄清,該(gāi)行爲到底是否爲賣淫?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您好!該問題非常清楚,類似行爲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但卻屬於(yú)治安管理處罰範疇(chóu)内的“賣淫”行爲,即屬於(yú)違法但不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的行爲。 組織手淫服務者是否屬(shǔ)“組織賣(mài)淫罪” @占豪:以個體論,是違法不是犯罪,是屬於(yú)治安管理範疇(chóu)内的“賣淫”行爲。但組織者呢,是否屬於(yú)“組織賣淫罪”?請進一步澄清。 @廣東(dōng)省高級人民法院:刑法上涉及賣淫的罪名隻有組織、容留、脅迫賣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爲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爲,那麽其組織者更不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刑事審判必須始終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對該類行爲應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chù)罰法的規定打擊。 是否該(gāi)建議廢(fèi)除刑法中的“組織賣淫罪” @占豪:再請教,按廣東(dōng)高院“既然手淫等行爲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爲,那麽其組織者更不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說法,那麽賣淫個體也隻構成違法而不構成刑法犯罪,那刑法列一條“組織賣淫罪”顯然不合上述邏輯,是否該建議人大廢(fèi)除“組織賣淫罪”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如果符合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爲,如發生性關系,其組織者當(dāng)然應當(dāng)按照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與賣淫個體隻違法不構成犯罪毫無關系,何來不符合邏輯之說?刑法講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爲就應當(dāng)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明文規定的當(dāng)然不追究刑事責任。據《新快報(bào)》 □專家解讀
手淫不入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京華時報訊(記者張劍)對於(yú)這個問題,昨天下午,記者採訪瞭(le)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家、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據許蘭亭介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詳細解釋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法治精神。 手淫培訓不屬犯罪 許蘭亭表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解釋,首先就體現瞭(le)罪刑法定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指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爲,就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而罪刑法定原則是一個基本的原則。我國刑法中的組織賣淫罪並(bìng)不包含組織進行手淫培訓,因此,組織進行手淫培訓不應該屬於犯罪行爲。 法律層面不能類推 同時,在法律層(céng)面也不能搞“類推”。手淫及組織培訓手淫雖然與刑法上的賣淫罪及組織、容留、脅迫賣淫罪有相似和相近之處(chù),但從構成要件上又不完全相同,刑法上也沒有對此行爲作出明文規定,因此就不能按照犯罪進行制裁。 不入罪但屬於違法 許蘭亭認爲,培訓手淫雖然在刑法上不屬於(yú)組織賣淫罪,但並(bìng)不代表其可以不受追究。提供手淫服務和培訓手淫都屬於(yú)違法行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一般對此行爲處以行政拘留、罰款或勞教等處罰。同時,這種行爲也與社會公德相違背,應該受到道義上的強烈譴責。刑事處罰應屬於(yú)懲治犯罪的最後一個,也是最嚴厲的手段。如果用拘留、罰款等手段可以有效打擊手淫服務及組織培訓手淫,可以不将其入罪。 雖然目前組織手淫培訓未入罪,但如果在現實情況中,這一行爲對社會産生瞭(le)嚴重危害,在立法層(céng)面也不排除對刑法進行修改,增加相關罪名。 (原标題:沐足店培訓手淫服務廣東(dōng)高院回複(fù)不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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