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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個旅行社自制合同出台 導遊小費列入條款來源:北京青年報(bào) 發(fā)布者:北京青年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3-10-21 09:05 浏覽次數:634
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遲遲未公布 爲規避風險 首個旅行社自制合同出台 導遊小費首次正式列入合同條款 導讀:首部《旅遊法》10月1日起實施至今将近一月,然而,與之相對應的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一直未出台。一線旅行社對此反映普遍十分尴尬與“焦慮”:舊版合同存在諸多與《旅遊法》不一緻的地方,繼續沿用,有可能面臨違法;簡單删除,又可能會有許多漏洞。北京青年報記者連日來在市場採訪中獲悉,本市第一個旅行社“自制合同”已先於(yú)國家合同示範文本出台,北青報記者就這份合同文本對雙方權益的保護和對“自費購物”等敏感問題的處置進行瞭(le)深入採訪。 這一回應首部《旅遊法》的首個合同文本由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的有關專家拟就,業内人士認爲,這份旅遊合同和舊版相比,主要呈現出瞭(le)四大變(biàn)化。 變化一 自費購物預制協議 導遊小費列入合同 舊版的旅遊合同要求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bìng)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内容。同樣,對於(yú)另行付費項目也要列明相應的價格和服務費用。對於(yú)自由活動一項,則要求明確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 而在這份新旅遊合同中,購物和自費項目都未列入合同主體中,與之相關的内容單獨制定瞭(le)協議。合同特别對“購物場所”的含義進行瞭(le)注明——指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爲活動内容的場所,景區、酒店内的購物場所、免稅店、參(cān)觀主題加工項目等除外。 此外,《旅遊法》要求旅行社必須爲所雇傭的導遊或領隊支付勞動報(bào)酬,而且應當(dāng)在旅遊合同中載明導遊服務費用。在遊覽過程中,導遊和領隊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 北青報記者在旅行社自制版的旅遊合同中看到,在旅遊費用及支付一欄中,首次将“領隊服務費”、“境外地接司機導遊服務費”兩項單獨列瞭(le)出來,而且其具體金額與報團的其他費用一樣,都是明確寫在合同中,並(bìng)作爲整體團費一同交納的。這些都是舊版合同所沒有的。 變化二 細化遊客不文明行爲 舊版的旅遊合同對於(yú)遊客的不文明行爲進行瞭(le)簡單的約定,在神舟國旅自制的新旅遊合同中對不文明行爲進行瞭(le)進一步細化,強調要“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在此基礎上,特别指出“不涉足不健康場所,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新版合同還規定,遊客還應該尊重文化傳(chuán)統和宗教信仰,愛(ài)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态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爲規範,告知旅行社自身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及其他特殊需求。 變化三 不可抗力雙方共同擔責 在神舟國旅版的新旅遊合同中,将因不可抗力因素導緻合同無法繼續時旅行社、遊客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進行瞭(le)細化,並(bìng)将《旅遊法》中的相關規定詳細列出,明確雙方要責任共擔。 變化四 “業務損失費”強化瞭旅行社的利益 北青報(bào)記者發現,這份旅行社自制的旅遊合同中首次擴充瞭(le)對旅行社“業務損失費”的解釋,舊版合同中,業務損失費主要指“出境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産生的經濟損失”。而新版的合同中,業務損失費的範圍從旅遊者的“行前退團”進一步擴大到瞭(le)“行中解約”,而且經濟損失也不隻是“已發生的實際費用、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還特别提到瞭(le)“旅行社的合理利潤損失”。 對此,合同主要起草者、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律師專家顧問團副團長李川律師解釋說,所謂的合理利潤損失其實主要指隐性的損失,比如遊客如果中途解約,除瞭(le)那些付給第三方的各類定金外,領隊和導遊其實已經爲遊客做瞭(le)大量的服務,而這部分内容以前常常被忽略,這就屬於(yú)合理利潤損失的範圍。 争論 “自願購物及自費項目” 單獨預制協議是否合理? 新合同最引人注目的亮點是将自願購物、參(cān)加自費項目的協議單(dān)獨列出,不列入合同主體,但提前預制購物、自費項目協議的做法是否和《旅遊法》的精神相悖?對此,業内各方存在不同聲音。 正方:“預制簽購物協議是爲瞭有備無患” “這一條與《旅遊法》完全沒有抵觸,消費者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自主選擇是否簽訂這些協議的。是否簽這些單獨的協議,對旅遊者報(bào)團、遊覽沒有任何影響。如果真的沒有購物或者參加自費項目的需求,遊客完全可以不簽。如果在出發前或旅遊過程中,遊客改變主意想去購物可以随時補簽。從大量的旅遊實踐案例來看,大部分遊客都有購物方面的需求,可是《旅遊法》又對此有嚴格規定,與其在現場與消費者草率草拟、簽訂協議,帶來各種隐患,不如未雨綢缪,有備無患。如果旅行社做瞭(le)違法的事情、口碑不好,客人會用自己的腳(選擇)來投票的。” ——合同主要起草者、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律師專家顧(gù)問團副團長(zhǎng)李川律師 反方:“這樣做失去瞭《旅遊法》對強制購物行爲約束的意義” “對於(yú)提前預制自願購物協議書的做法,我認爲體現消費者自己意願的購物行爲是不應該在出團之前的合同中事先草拟的,而應該在旅遊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協商而定,否則就失去瞭(le)《旅遊法》對強制購物行爲約束的意義。” ——中國(guó)社科院旅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劉(liú)思敏 專家觀點 國家示範合同文本應盡快出台 中國社科院旅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表示,簽訂旅遊合同是當事雙方的民事行爲,隻要體現雙方的真實意願就可以,所以旅行社自己制定旅遊合同本身是一件好事。盡管如此,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旅遊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仍應該盡早出台,因爲它可以促進信息對稱,讓消費者知曉自己的權利,避免掉入陷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畢竟由旅行社單方面制定的合同,在很多時候會更多地從旅行社的利益角度出發,旅遊者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上套。但是話又說回來,有一點消費者必須明確:國家部門即使制定出台瞭(le)示範文本也並(bìng)不具有強制性,而是爲消費者提供瞭(le)一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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