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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41位專家學者呼籲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來源:新京報(bào) 發(fā)布者:新京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4-06-10 09:08 浏覽次數:933
因認爲即将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dìng)草案)》(以下簡稱(chēng)《廣告法》修訂(dìng)草案),仍給“煙草廣告”留有空間,昨日,中國疾控中心控煙專家、公共衛生領域學者共計41人,聯名緻信全國人大法工委,建議全國人大在審議時再修改《廣告法》中具體條款,全面而不是以“列舉”方式部分禁止各種形式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品吸會等變相廣告不在禁止範圍 聯名信的牽頭人之一,協和醫學科學院基礎(chǔ)所楊功煥教授說,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在我國生效,其第13條第2款關於(yú)煙草廣告的規定是:“每一締約方應根據其憲法或憲法原則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這一條款的其他語言版本,毫無例外都是“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但中國煙草業忽視“所有”,稱(chēng)“廣泛”並(bìng)非全部,直言不諱“是爲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留下空間”。 楊功煥表示,即将在本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第20條,僅以列舉方式禁止在部分場所,利用部分媒介渠道發布或變(biàn)相發布部分煙草廣告,而商場、超市、網吧、少年宮、公廁的煙草廣告,以及目前煙草企業慣用的品吸會,評選會,頒(bān)獎會,煙友俱樂部等變(biàn)相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均不在法律禁止之列。第21條“煙草、酒類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更爲煙草廣告留下“合法”存在的“漏洞”。 建議再修訂嚴懲煙草廣告 中國疾控中心副主任梁曉峰代表聯名上書的學者公開發表進一步修訂(dìng)《廣告法》的建議:在第20條明確(què)寫入“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删去第21條中有關煙草廣告的内容;修改第五章法律責任相關條款,增加對煙草廣告的罰款數額。 梁曉峰說,我國是全球最大的煙草生産國、消費國和受害國,每年死於(yú)吸煙相關疾病的超140萬人。一項針對102個國家的研究表明,實施全面煙草廣告禁令的國家中,煙草消費量降低瞭(le)近9%;相比之下,部分禁止煙草廣告的國家中,消費量僅降低1%,“我國就屬於(yú)這1%”。 (原标題(tí):41專家學者呼籲全面禁止煙草廣(guǎng)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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