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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陽查處腐敗窩案 官商勾結黑手伸向經适房

來源:中國青年報(bào)  發(fā)布者:中國青年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03-14 09:53 浏覽次數:1412
南陽市風帆·金色世家小區以經适房項目建設,以商品房銷售,牽出南陽房管系統腐敗窩案。本報記者 劉萬永攝   
南陽市風帆·金色世家小區以經适房項目建設,以商品房銷售,牽出南陽房管系統腐敗窩案。

  一家有房管局背景的“紅頂”房地産(chǎn)商,借助一家沒有開發資質的房地産(chǎn)開發“黑戶”,先以建經适用房爲名套取優惠政策,然後變(biàn)商品房出售牟取利益。

  河南省南陽市風帆·金色世家小區事件,以南陽市房管局原局長(zhǎng)丁玉倉(cāng)等4名官員被判刑落幕。仔細研讀4人的判決書,官商勾結的過程完整地呈現在人們眼前,如何斬斷伸向經濟适用房的黑手成爲監督部門必然面對的問題。

  經适房變臉商品房

  風帆·金色世家小區位於(yú)南陽市車站南路,占地96.75畝 ,建築面積97000平方米。規劃建設14棟住宅,一期開發建設5棟,於(yú)2005年10月交付使用;二期開發建設7棟,於(yú)2007年7月交付使用;三期爲兩棟小高層(céng)。

  《南陽日報(bào)》2007年11月的報(bào)道說,三期工程完成後,風(fēng)帆小區共爲社會提供經濟适用房1700多套。

  風帆·金色世家小區 ,原名車(chē)南小區。在河南省原計委《關於(yú)下達經濟适用房計劃的通知》【2000豫計投614号】文件中,車(chē)南小區被列入南陽市經濟适用房計劃。

  然而 ,2004年7月6日,南陽市房産管理局、南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聯合下發瞭(le)《關於取消“車南小區”經濟适用住房建設計劃的通知》,稱“該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土地屬於出讓性質,核定預售價格偏高,部分戶型設計面積偏大,有違宛政【1999】87号和宛政【2002】55号文件規定 ,經研究 ,並(bìng)報請市政府同意,取消該項目經濟适用房建設計劃”。

  此後,南陽市房産管理局爲風帆·金色世家小區頒(bān)發瞭(le)《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2006年4月22日,風帆·金色世家二期開始公開排号。當地媒體的報(bào)道說,在進場(chǎng)前,前來排号的市民已在售樓部門口排起長隊,活動開始後,售樓部内人頭攢動,火爆異常。

  然而,在交齊購房款、辦(bàn)證稅金和大修基金等費用後,風帆·金色世家小區的420戶業主,在三年多的時間裏都沒有拿到房産(chǎn)證。

  業主們開始上訪並(bìng)發現瞭(le)讓他們震驚的事實 :風帆·金色世家小區本來是河南省原計委批準的經濟适用房項目,最終卻按商品房出售 ,土地使用權僅爲50年(見本報2009年8月5日報道《河南南陽一處經濟适用房變臉幕後 三份合同成權力尋租鐵證》)。

  省錢還要賺錢

  風帆·金色世家小區由南陽市住宅統建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hēng)“統建公司”)開發(fā)建設。

  南陽市住宅統建綜合開發辦(bàn)公室是南陽市房産管理局下屬的事業單位。資料顯示,統建辦(bàn)成立於(yú)1978年,目前主要負責南陽市的經濟适用房建設。

  南陽市統建公司和南陽市住宅統建綜合開發(fā)辦(bàn)公室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統建辦(bàn)主任雷勝利也是統建公司的經理。

  2002年7月,雷的前任安懷申升任南陽市房管局黨(dǎng)委委員、南陽市住房委辦(bàn)公室主任。

  2009年9月 ,檢察機關查明雷勝利在經濟适用房建設中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並(bìng)查出安懷申在擔任統建辦主任期間将車南小區經濟适用房項目篡改爲商品房的腐敗(bài)窩案。

  随著(zhe)安懷申、雷勝利的落馬,風帆·金色世家小區由經适房變(biàn)身商品房的内幕逐漸清晰。

  風帆·金色世家小區(即車(chē)南小區)地塊使用權原爲南陽市石化工貿有限公司所有,獲取方式爲“劃撥(bō)”,轉讓土地面積爲50693.3平方米(76.04畝),規定用途一項爲空白。

  1998年4月14日 ,南陽市銀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hēng)“銀龍公司”)以3380萬元受讓瞭(le)該宗土地 ,土地用途爲“住宅”,轉讓年限爲50年。

  1999年下半年,安懷申與銀龍公司協商,統建公司與銀龍公司合作建設“車(chē)南小區”經濟适用房項目 。安懷申的想法是:由銀龍公司提供土地,統建公司提供資質和經濟适用房項目計劃(huà)。

  此時,安懷申已經知道這塊地是出讓地 ,而經濟适用房占用土地應是劃(huà)撥(bō)土地。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2009年7月,中國青年報記者在南陽採(cǎi)訪此事時,安懷申信誓旦旦地表示,他當時並(bìng)不知道這一地塊是劃撥土地。安懷申還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如果你見到(車南小區)業主,一定要勸他們盡早走法律途徑 。”

  安懷申向法庭供述:按規定,車南小區項目建設計劃應當按申報程序逐級辦(bàn)理,經市經濟适用住房開發中心彙總後,由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和計委聯合行文報市政府同意後上報省裏。由於(yú)當時全市的經濟适用住房項目計劃申報工作已經結束 ,我就向南陽市房管局局長丁玉倉彙報,他讓我到計委說說 ,行的話就往上報。

  安懷申找到瞭(le)南陽市計委固定資産投資科科長顧寶(bǎo)賓,由顧将車南小區項目建設計劃向省裏申報。

  2000年5月,河南省土地、建設等部門聯合下發(fā)“豫計投資(2000)614号”文件,根據計劃列表,南陽地區共有9個經适房項目獲批,“車(chē)南小區”名列第二,年内施工面積爲1萬平方米,投資計劃1000萬元。

  安懷申原來報(bào)的建築面積是10萬平方米、投資計劃(huà)5000萬元,與批準的相去甚遠。

  安懷申讓顧寶(bǎo)賓(bīn)把建築面積由1萬平方米改成10萬平方米,投資額由1000萬元改成5000萬元 。

  顧寶(bǎo)賓聽後說,這不算個啥事,改一下就行瞭(le) 。随後,他在“宛計投資(2000)301号文”所附的“2000年經濟适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和信貸指導計劃表”上做瞭(le)改動,改動後一起交給安懷申 。

  二審法院認定,顧寶(bǎo)賓(bīn)爲此收受安懷申現金、購物券共1萬元及南陽市西藥廠南白莊居民點宅基地地皮一處。

  拿到顧寶(bǎo)賓(bīn)篡改的建設投資計劃後,安懷申開始和銀龍公司商量合作開發事宜,由統建公司跑手續,銀龍公司承擔手續費用。

  2001年7月,統建公司和銀龍公司簽訂瞭(le)合作開發協議。簽訂協議後,安懷申拿著(zhe)相關手續到規劃局辦理瞭(le)規劃用地許可證。

  2003年年底,經核算,“車(chē)南小區”經濟适用房銷售價格較高,爲瞭(le)賺取更高利潤,安懷申想出瞭(le)一個“高招”:改成商品房出售。

  随後,安懷申向房管局局長(zhǎng)丁玉倉(cāng)建議,取消車南小區經濟适用房項目,理由是銷售價格太高,戶型面積太大 。

  丁玉倉同意瞭(le)安懷申的建議。随後,安懷申讓下屬起草一份取消車南小區項目的報(bào)告,由經濟适用房中心拟文,安懷申簽字後找南陽市政府副秘書長劉海林簽批意見。

  2004年7月6日,南陽市房産管理局、南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聯合下發瞭(le)《關於(yú)取消“車南小區”經濟适用住房建設計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按照這份《通知》,車南小區不再享受經濟适用住房相關優惠政策,項目單位必須按商品住房開發建設補(bǔ)辦(bàn)相關手續。

  但是,車南小區項目沒有補(bǔ)辦(bàn)相關手續,更也沒有按照規定追繳相關費用。

  安懷申供述,按規(guī)定 ,應由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和計委聯合下文取消,同時還要抄送相關(guān)職能部門。

  但是,南陽市國土資源局、财政局、發(fā)改委、建委、防空辦(bàn)等8部門均未收到這一《通知》。

  2009年7月31日,也就是南陽市房管局下發《通知》5年後,南陽市發改委固定資産投資科副科長石冰川接受中國青年報(bào)記者採(cǎi)訪時,才第一次看到這份《通知》。

  一審法院認定,“車南小區”經濟适用房項目被取消後,應由市房管局和經濟适用住房開發中心提出處理意見,但是,由於(yú)安懷申對該《通知》是否發送到相關職能部門和項目單位必須按商品住房開發建設補辦(bàn)相關手續的要求沒有進行監督和落實,“車南小區”項目沒有補辦(bàn)相關手續,造成國家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損失共計680餘萬元。

  按套取政策節省資金提成

  把不符合條件的小區變(biàn)成經濟适用房項目 ,固然可以爲銀龍公司省錢,但很顯然,安懷申不完全是爲瞭(le)照顧銀龍公司。

  2001年7月13日,銀龍公司與南陽市統建公司簽訂《聯合開發經濟适用房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說,聯建項目名爲車南小區(風帆三期)。聯合開發形式爲:銀龍公司提供建設用土地和全部建設資金,統建公司負責提供開發用地的經濟适用房建設指标和辦(bàn)理報(bào)建減免手續。

  《合同》規定瞭(le)雙方的利益分配方式。聯建項目獲得的開發利潤全部歸銀龍公司所有,統建公司隻在聯合開發過程中獲得一定量的開發代理費和場地使用費,支出形式以代理費、場租費、車輛購置費和人員報(bào)酬等名義出現。

  《合同》規定瞭(le)統建公司獲益的标準:銀龍公司因使用經濟适用房計劃指标而“節省的前期工程費”達到500萬元(含500萬元)時,付給統建公司總額的25%; 達到600萬元(含600萬元)時,付給統建公司總額的28%;達到700萬元(含700萬元)時,付給統建公司總額的30%(含車(chē)輛購置費)。

  《合同》規定,合同簽訂(dìng)後由銀龍公司出資購買轎車(chē)一輛,價值爲24萬元,由統建公司使用,屆時其所有權歸統建公司。

  那麽(me),統(tǒng)建公司約定的責任又是什麽(me)呢?

  《合同》規定,統建公司負責提供經濟适用房計劃指标;負責辦(bàn)理該項目的前期報(bào)建手續和費用減免手續等。

  《合同》還規定,在3個月内,若受政策因素影響而仍未辦(bàn)妥減免手續,統建公司應承擔銀龍公司爲其提供的車輛購置費和辦(bàn)公費,並(bìng)承擔相應的利息。

  2003年12月31日,銀龍公司、統建公司和張英緒(南陽市英昌房地産開發公司經理)簽訂瞭(le)《關於(yú)車南小區(風帆三期工程)急待解決問題的協議》:該項目售房款稅後利潤的分配,銀龍公司占40%,統建公司占20%,張英緒占40%。

  《協議》還規定,本著(zhe)節儉求實的原則,急需配置一輛有形象、價位較低的10萬元左右的小車(chē)(隻含購車(chē)費),又考慮到經費的緊張,暫由統建公司和張英緒出資購車(chē),作爲股份投入的一部分。

  2007年2月2日,統建公司與銀龍公司簽訂(dìng)瞭(le)第三份《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約定,雙方的合作形式是統建公司提供開發資質、收取有償(cháng)服務費,銀龍公司出項目所需全部資金,該項目的盈虧及相關責任都由銀龍公司單方面承擔(dān)。

  《合作協議》約定,經協商,銀龍公司同意統建公司撤出股本金及産(chǎn)生的紅(hóng)利。

  那麽(me),統(tǒng)建公司的股本金有多少呢?

  《合作協議》說,統建公司前期投入股本金182萬多元。其中,統建公司以借款形式支取100萬元,雙方同意經财務手續将其修訂(dìng)爲撤出股本金100萬元。經協商,雙方均同意對統建公司前期投入的股本金與其産(chǎn)生的紅利進行結算。

  協商的結(jié)果,雙方同意統建公司前期投資共分得股本金及紅(hóng)利250萬元整(統建公司撤出的股本金100萬元除外)。

  《合作協議》“其他”項第5條規定,銀龍公司在本協議簽署前一次性将50萬元彙入統建公司賬号,餘下的200萬元由銀龍公司以交付門面房産(chǎn)權的形式支付沖(chōng)抵(門面房價格等同銀龍公司銷售同地理位置門面房價格,其中一期商鋪100萬元,二期商鋪100萬元)。

  協議還對雙方第一份合同涉及的24萬元作出約定 :統建辦(bàn)所借銀龍公司24萬元借款,經雙方協商沖(chōng)抵其他項5條,指現金12萬元,餘下的12萬元沖(chōng)抵一期商鋪。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車(chē)南小區”項目沒有繳納國家城市建設配套費(fèi)、人防易地建設費(fèi)共計680餘萬元。統建公司由此提成超過190萬元。

  金色世家小區的業主認爲,南陽市統建辦(bàn)與銀龍公司簽訂合同,以幫(bāng)助辦(bàn)理經濟适用房指标換取入幹股分紅,是典型的“出賣權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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