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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宣威瞞報兩起礦難花168萬封口來源:新京報(bào) 發(fā)布者:新京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04-27 09:40 浏覽次數:1085
據新華視點 雲南宣威市,最近半個月内先後有兩起礦難被瞞報(bào):4月3日一起瓦斯事故導緻6人死亡,礦主對事故隐瞞不報(bào)。政府爲此大力“整頓”時,15日該市又發生12人死亡的瓦斯事故,這次變成瞞報(bào)死亡人數:少報(bào)瞭(le)4人。 半個月兩起事故18亡 4月19日,宣威市海岱鎮的公路上,運煤車(chē)往來不斷。記者來到代坪村,整個村子異常安靜,如果不是下午四五點(diǎn)時哀樂在幾個地方同時響起,誰也不會想到,在15日發生的海岱鎮楊梅山煤礦瓦斯事故中,村裏有8名青壯年遇難。 這是一起極其惡劣的瞞報事件:礦主堅稱當天17人下井,事故發生後有7人死亡、4人受傷、6人安全升井。而幾天後,除瞭(le)送醫救治的又有1人死亡,政府調查發現:事故還造成4人死亡,但被礦主瞞報。遇難者呂昌順家,其妻趙蘇惠說,她簽瞭(le)68萬元的賠償協議,已拿到5萬元辦(bàn)喪事。 4月3日,同樣是宣威市,同樣是瓦斯事故,寶(bǎo)山鎮包村煤礦6人死亡,礦主同樣隐瞞不報(bào)。 雲南省煤監局的調(diào)查表明,去年11月18日,昭通市鎮雄縣劉家坡煤礦瓦斯事故緻5人死亡被瞞報(bào)。煤監局調(diào)查此事時,又有多起瞞報(bào)事故浮出水面。 “調查瞞報堪比破命案” “調查這些事故真相的難度,堪比殺人案件。”宣威市公安局局長尹大寶(bǎo)說,由於(yú)礦小運作起來相對迅速,礦主用錢财許諾打動死者家屬。楊梅山煤礦中,警方看到3名傷者中有2人不在礦主提供的17名下井工人名單中,引起懷疑。 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鄒立生說:“事發後礦主僅用2個小時就完成瞭(le)行動,其速度之快令人驚詫。”記者瞭(le)解到,因礦主是當地人,在當地有關系網。部分死者家屬甚至在金錢誘惑下與礦主形成“同盟”。楊梅山煤礦的法人代表呂爾朝供認“我叫女兒聯系死者家屬來商量,協議按68萬元簽,額外再拿出共100萬元來補助,條件是不要把事情講出去。”因此部分家屬将死者匆匆下葬,後對警察稱“人是病死的”,並(bìng)拒絕屍檢。 ■ 調查 無監督+輕安全=礦難 記者發現,兩起瞞報(bào)事故的“主角”都是私營小礦,瞞報(bào)背後凸顯的是小礦安全意識薄弱。首先是不少小礦爲家族式經營,法人代表、礦長(zhǎng)之間無法形成有效制約與監督,如楊梅山煤礦礦長(zhǎng)是法人代表的兒子,副礦長(zhǎng)則是其女婿。一位知情人說:“這樣的家族關系,談何監督?” 其次,私營礦主爲實現利益最大化,吝於(yú)拿出資金進行必要的安全設備(bèi)維護、升級和改造。如楊梅山煤礦的瓦斯監控系統已經損壞,卻未得到修複;礦主打算讓礦井生産能力翻番,投入大量資金進行改造,煤礦還未進行複産驗收,礦主就組織生産。 此外,一些礦主文化程度低、年紀大,對政策法規缺乏瞭(le)解。記者採(cǎi)訪時,呂爾朝“一問三不知”,稱“事故發生後怎麽報案,我不太清楚”,“事情已經出瞭(le),就是那麽回事”,“不知道自己的做法有什麽不對”。 有關專家表示,瞞報(bào)作爲一個加重量刑的情節,目前還主要是追究礦主的刑事責任。從實際情況看,應當加強治理監管腐敗(bài)的力度,徹底摘除礦主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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