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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新國标7月起實施 血液檢測須出具報告

來源:新京報(bào)  發(fā)布者:新京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05-13 09:51 浏覽次數:963
北京首起醉駕案中,郭術東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本報資料圖片 王貴彬 攝 
北京首起醉駕案中,郭術東(dōng)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chù)拘役4個月。

孫東東 
孫東東

田文昌 
田文昌

  本報(bào)訊 國家标準委有關人士昨天向記者介紹,國家強制性标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已經過修訂,今年7月1日實施,不過新标準的修訂沒有涉及飲酒、醉酒駕車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原來的數值檢測标準依舊不變(biàn)。

  酒駕标準7年前確定

  國家标準委交通能源處有關人士介紹,該标準最早是在2004年5月31日首次發布並(bìng)實施的。按照标準,對於(yú)認定酒後駕駛、醉酒駕駛,並(bìng)不是根據行爲人的意識狀态,而是根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確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於(yú)或等於(yú)20mg/100ml,小於(yú)80mg/100m1的,屬於(yú)酒駕;血液酒精含量大於(yú)或等於(yú)80mg/100m1的,屬醉駕。

  在實施6年多後,國标重新做瞭(le)修訂,新修訂的标準在今年1月14日已發布,具體實施日期爲今年7月1日。在目前這個階段,新舊兩個标準都可以引用 ,因爲最主要的飲酒、醉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都沒有改變(biàn) 。國家标準委稱,規定的醉酒标準值,主要是該臨界值下人可能會失去理智,可能帶來更大的危險性和危害性。

  血液檢測須出具報告

  對比新舊兩個标準,記者發現新标準增加瞭(le)一些細節規定———爲保證檢測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新标準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檢驗中 ,對檢驗結果應該出具書面報(bào)告。

  同時,增加瞭(le)唾液酒精試紙條檢測内容,規定如果不具備呼氣或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進行唾液酒精定性檢測或者人體平衡試驗評價駕駛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檢測是新增加的檢測方法。而人體平衡試驗評價駕駛能力採(cǎi)用步行回轉試驗、單腿直立試驗,這在新舊标準中的規定都一樣。

  酒量小也不能搞特殊

  北京大學司法鑒定室主任孫東(dōng)東(dōng)認爲,“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mg酒精爲醉駕”的法律規定,不涉及醫學中個(gè)體差異的問題。

  有些人,喝一兩斤白酒也能照樣清醒開車,而病理性醉酒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酒可能就會不省人事。因此,法律标準是根據統計學的普遍規律來確(què)定的,如果考慮具體每一個人的身體差異,比如酒精代謝能力、酒精耐受力,那就無标準,也無法規可言瞭(le)。

  在法律上,因爲犯罪嫌疑人的一念之差,甚至是手抖一抖造成的丁點(diǎn)兒(ér)差距,都可能會造成完全不一樣,甚至是非常嚴重的後果,這就是法律的特點(diǎn)。

  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會長(zhǎng)常林也認爲,“80mg”的規定應理解爲駕車(chē)行爲的危險系數。不應以個體對酒精代謝能力的差異,來理解統一的法律标準,而應該考慮實際行爲中,不同的人觸碰到統一法律底線,都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法律沒有絕對的平等 ,但應該保護社會公衆的利益。

  交警裁量權急需細化

  最高院副院長(zhǎng)張軍提出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規定,認爲隻要達到醉酒标準駕駛機動車(chē)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而要與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防止可依交通法處罰的行爲直接訴至法院。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認爲,最高院副院長(zhǎng)張軍提出的是指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追究刑責。這說明最高院對待醉駕者用刑更爲謹慎,這是非常正確(què)的。在是否入刑問題上,應該更從人性化的角度考慮問題。

  對於(yú)檢測達到80毫克的醉駕者“危害大小”誰來認定,怎麽認定?田文昌認爲,從現在的程序看,首先是交警檢測後根據醉駕者的醉駕情節進行認定,但是什麽樣的醉駕情節應該入刑,什麽樣的醉駕情節應該走治安處罰程序,現在並(bìng)沒有标準。第二個程序是公安認定應醉駕入刑後移送至檢察院,檢察院公訴至法院,法院如何認定“危害大小”,這也沒有标準。所以,在交警這個程序上,公安部應該出台相關的認定标準,在法院的程序上,最高院也應該出台司法解釋來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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