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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範》的通知

來源:安監(jiān)局 發(fā)布者:佚名 發(fā)布日期:2011-05-23 08:54 浏覽次數:2864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爲切實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瓦斯 抽放的各項規定,加強瓦斯抽放技術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 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證煤礦安全生産 ,提高生産能力,保 護環境和開發資源,特制定<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範>(以 下簡稱《規範》)。

第2條本《規範》适用於全國煤礦企業 、管理部門及 有關事業單位 。

第3條礦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級總工程師負全面技術 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決所需設備、器 材和資金;負責組織編制 、審批、實施、檢查抽放瓦斯工作 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抽放瓦斯工作面 的正常銜接,做到“掘 、抽、採”平衡。局、礦行政正、副 職負責落實和檢查所分管範圍内的有關抽放瓦斯工作;局、 礦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負責。拍

放瓦斯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局、礦财務、供應計劃和生産環節計劃。

第4條應進行瓦斯抽放的礦井必須把礦井瓦斯抽放納人到採掘工作面、採區、礦井設計中,投産驗收時必須同時對瓦斯抽放工程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産。

第5條抽放瓦斯的局、礦必須将上級管理部門下達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經濟承包指标進行考核。

第6條爲促進礦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礦要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對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績的個人和單位進行必要的表彰獎勵。

第7條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本<規範)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8條要加強瓦斯抽放技術的研究工作,並大力推廣應用新技術 、新裝備。

  

第二章 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标準及抽放瓦斯工程設計

  

第9條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系統,開展瓦斯抽放工作:

1.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50條的(即一個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採用通風方法解決不合理的)。

2.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5m3/min,年産量等於或小於40萬t;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0m3/min,年産量等於或小於60萬t: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5m3/min,年産量等於或小於100萬t;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0m3/min,年産量等於或小於150萬t;

礦井絕對瓦期湧出量大於40m3/min。

3.開採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第10條凡符合第9條條件,應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統的礦井 ,應同時具備下列2個條件:

1.瓦斯抽放系統的抽放量可穩定在2m3/min以上。

2.瓦斯資源可靠 、儲量豐富,預計瓦斯抽放服務年限在10年以上。

第11條新建瓦斯抽放系統的礦井,必須經煤炭工業部授權的專業科研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由局、礦總工程師組織瓦斯抽放工程設計,經省廳(局、公司)批準報煤炭工業部備案。經審批的設計如有重大修改,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12條新建或改擴建礦井,根據地質報告提供的瓦斯資源或參照鄰近礦井參數而達到第9條條件時,必須将抽放瓦斯工程納入礦井設計中,但設計所依據的瓦斯參數必須經煤炭工業部授權的專業科研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而定 。

第13條礦井抽放瓦斯工程設計内容應包括;

1.礦井概況:煤層賦存條件、礦井煤炭儲量、生産能力、巷道布置、採煤方法及通風狀況。

2.瓦斯基礎數據:瓦斯鑒定參數,礦井瓦斯湧出量,煤層瓦斯壓力、含量,礦井瓦斯儲量及可抽量,煤層透氣性系數與鑽孔瓦斯流量及其衰減系數。

3.抽放方法:鑽孔(巷道)布置與抽放工藝參數。

4.抽放設備:抽放泵、管路系統 、監測及安全裝置。

5.泵站建築 :泵房、供水、供電、採暖、避雷及其它 。

6.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利用方案、資金概算。

7.技術經濟指标:投資概算及工期。

8.設計文件:設計說明書 、設備與器材清冊 、資金概算、圖紙。

第三章移動泵站抽放瓦斯

第14條根據第9條、第10條規定,不具備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統條件的,應建立移動式抽放系統。

第15條建立移動式瓦斯抽放系統時,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務局批準後,報省廳(局、公司)備案。

第16條移動泵站應安裝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抽出的瓦斯必須引排到地面、總回風道或分區回風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統的礦井,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礦井抽放系統的管道内,但必須使礦井抽放系統的瓦斯濃度符合有關規定。

第17條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風道時,在抽放管路出口處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包括設置栅欄、懸挂警戒牌。栅欄設置的位置,上風側爲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風側栅欄間距不小於35m。移動式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濃度必須在30m以内被混合到規程允許的限度以内。

栅欄處必須設警戒牌和監測裝置,巷道内瓦斯濃度超限時能報警並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監測傳感器的位置在栅欄外5m以内 。兩栅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

第四章抽放瓦斯方法

第18條礦井抽放瓦斯方法要根據礦井瓦斯來源、煤層地質和開採技術條件以及瓦斯基礎參數來確定。

第19條對未卸壓的原始煤層,瓦斯抽放的難易程度劃分爲三類,見表1。

表1煤層瓦斯抽放難易程度表

類 别
 鑽孔流量衰減系數

(d-1)
 煤層透氣性系數

(m2/Mpa2·d)
 
容易抽放

可以抽放

較難抽放
 <0.003

0.003—0.05

>0.05
 >10

10—0.1

<0.1
 

  

第20條“多打孔 、嚴封閉、綜合抽”是加強瓦斯抽放工作的方向,抽放瓦斯礦井要增加抽放瓦斯鑽孔量,提高瓦斯管路敷設質量、嚴封孔及採用綜合抽放方法,以提高抽放效果。

第21條爲提高抽放效果,可採用人爲的卸壓措施。如水力割縫、水力壓裂、松動爆破和深孔控制卸壓爆破等。

第22條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煤層的採空區抽放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測CO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要採取措施 。抽出瓦斯的濃度不得低於25%。同時要逐步採用自動監控裝置,以保證抽放工作的安全。

第五章抽放瓦斯管理

第23條局、礦的通風部門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放日常管理,總結分析抽放瓦斯效果,研究和改進抽放技術方案,組織新技術推廣等。

第24條抽放瓦斯的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抽放隊伍,負責打鑽、管路安裝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參數測定等。

第25條抽放礦井必須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如 :崗位責任制 、鑽孔鑽場檢查管理制度 、抽放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第26條抽放瓦斯礦井必須有下列圖紙和技術資料:

1.圖紙。

1)抽放瓦斯系統圖;

2)泵站平面與管網(包括閥門、安全裝備、檢測儀表等)布置圖;

3)抽放鑽場及鑽孔布置圖;

4)泵站供電系統圖。

2.記錄。

1)抽放工程和鑽孔施工記錄;

2)抽放參數測定記錄;

3)泵房值班記錄。

3.報表 。

1)抽放工程年、季、月報表;

2)抽放量年 、季、月、旬報表。

4.台賬。

1)抽放設備台賬;

2)抽放工程台賬;

3)抽放量台賬。

5.報告。

1)礦井和採區抽放工程設計文件及竣工報告;

2)瓦斯抽放總結與分析報告。

第27條加強瓦斯抽放參數(抽放量、瓦斯濃度、負壓、正壓、大氣壓、溫度)測定,有條件的礦井可安裝自動檢測系統;人工測定時,。泵房内每小時測定1次,井下於管、支管每周測定1次。

抽放量的計算要統一‘用大氣壓爲101.325kPa、溫度爲20℃标準狀态下的數值。

第28條抽放瓦斯管理指标。

1.永久抽放系統的年抽放瓦斯量不小於100萬m3,移動泵站不小於10萬m3。

2.瓦斯抽出率。

1)預抽煤層瓦斯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於20%.回採工作面抽出率不小於25%;

2)鄰近層卸壓抽放的礦井:礦並抽出率不小於35%,

回採工作面抽出率不小於45%;

3)採用混合抽放方法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於25%。

3.預抽煤層瓦斯的鑽孔量。

1)當採用順層孔抽放時鑽孔量見表2;

2)當採用穿層鑽孔抽放時,鑽孔見煤點的間距可參照下列數據:容易抽放煤層15—20m;可以抽放煤層10—15m;較難抽放煤層8—10m。

  

表2噸煤鑽孔量表 單位:m/t

煤層類别
 薄煤層
 中厚煤層
 厚煤層
 
容易抽放
 0.05
 0.03
 O.01
 
可以抽放
 0.05—0.1
 0.03—0.95
 0.01—0.03
 
較難抽放
 >0.1
 >0.05
 >0.3
 

  

  

4.鑽機效率。

1)岩石f>8,不小於600m/月·台;

2)岩石f=6—8,不小於1200m/月·台;

3)岩石f<6(包括煤),不小於1600m/月·台。

5.鑽孔密封深度。

1)岩石孔不小於3m;

2)煤孔不小於5m。

第29條嚴格瓦斯工程施工質量,所有抽放瓦斯工程都須按質量标準進行驗收,不合設計标準的要重新施工直到合格爲止。

第30條對瓦斯管路必須進行防腐處理,外部塗紅色以示區别。

第31條礦務局每季度、省局(廳)每半年應組織1次抽放工作檢查和評定。

第32條瓦斯抽放量的計量器具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标準的計量器具。

9

  

第六章 瓦斯利用

  

第33條抽放瓦斯的礦井必須加強瓦斯抽放利用工作,變害爲利,保護環境,開發資源 ,以用促抽,以抽保用。年抽放瓦斯量在100萬m3及以上的礦井,應開展瓦斯利用工作。

第34條進行瓦斯抽放論證和設計時,要同時對瓦斯利用進行論證和設計。

第35條瓦斯利用設計内容包括:根據瓦斯抽放系統,設計確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儲氣裝置及容積、輸送氣方法、輸氣管路系統、安全及檢測裝置、利用工藝,繪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統布置圖,編制設備材料清冊、土建工程計劃、資金概算、勞動組織及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36條爲使抽放和利用瓦斯所消耗的材料設備能及時得到補償,保證礦井抽放瓦斯工作正常進行,礦井出售瓦斯所得的收入要全部用於瓦斯抽放工作,不得挪爲它用。

  

第七章 獎懲

  

第37條凡從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門和個人,有下列成績之一的 ,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

1.完成或超額完成抽放瓦斯量計劃指标的 。

2.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完成或超額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計劃指标的。

3.對抽放瓦斯技術和工藝有所創新的。

4.抽放瓦斯效果有顯著提高的。

獎勵辦法:礦務局每年、礦每一季度評選1次,並實施獎勵。

第38條凡負責和從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門和個人,違反本<規範)有關規定都要追究責任:

1.已建成瓦斯抽放系統的礦井,不抽或不能堅持正常抽,而威脅安全生産,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的 。

2.凡未完成年度、季度抽放瓦斯工程計劃和抽放指标的,要扣罰局、礦領導、總工程師和主管部門的安全獎金。

第八章瓦斯抽放系統的報廢

第39條礦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統報廢申請報告 ,由局、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必須經煤炭工業部授權的科研機構論證後,報省廳(局、公司)批準並報煤炭工業部備案。

第40條礦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統報廢申請報告内容包括:

1.礦井概況:煤層賦存條件、礦井保有儲量、生産能力、巷道布置、採煤方法及通風狀況。

2.瓦斯基礎資料:曆年瓦斯抽放數據、瓦斯鑒定數據、主要煤層瓦斯含量等值線圖、瓦斯湧出量等值線圖、礦井瓦斯儲量等。

第九章附則

第41條各局、礦應根據《規範》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廳(局、公司)備案。

第42條本《規範》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錄

  

一、抽放瓦斯有關名詞解釋:

1.本煤層抽放瓦斯:抽故開採煤層的瓦斯。

2.鄰近層抽放瓦斯:抽放受開採層採動影響的上、下鄰近煤層(可採煤層、不可採煤層、煤線、岩層)的瓦斯。

3.採空區抽放瓦斯:抽放現採工作面採空區和老採空 區的瓦斯 。前者稱現採空區(半封閉式)抽放,後者稱老採空區(全封閉式)抽放。

4.綜合抽放瓦斯:在一個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時採用2種以上方法進行拍放瓦斯。

5.未卸壓抽放瓦斯:抽放未受採動影響和未經人爲松動卸壓煤(岩)層的瓦斯。亦稱爲預抽。

6.卸壓抽放瓦斯:抽放受採動影響和經人爲松動卸壓煤(岩)層的瓦斯。

7.邊掘邊抽:掘進巷道的同時,抽放巷道周圍卸壓煤體内的瓦斯。

8.邊採邊抽:抽放回採工作面前方卸壓煤體的瓦斯或厚煤層分層開採時抽放未採分層卸壓煤體的瓦斯。

9.穿層鑽孔抽放瓦斯:向煤層打垂直或斜交層理的鑽孔抽放瓦斯。

10.順層鑽孔抽放瓦斯:順煤層打鑽孔抽放瓦斯。

11.集瓦斯巷道抽放瓦斯:在回採工作面頂闆或底闆的卸壓區内掘進專用集瓦斯巷道抽放上鄰近層或下鄰近層的瓦斯。

12.網格布孔抽放瓦斯;穿層鑽孔布置成方格網形預抽煤(岩)層瓦斯。

13.交叉布孔抽放:順層孔立體交叉布孔預抽煤層的瓦斯。

二、抽放瓦斯基礎參數測算

1.瓦斯壓力測定。

一般在岩石巷道中向煤層打鑽孔、封孔及安裝壓力表直接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測定工作應注意:

(1)測定地點要選在無斷層、裂隙等地質構造處,瓦斯賦存狀況要具有代表性;

(2)測壓巷道距煤層的岩柱距離不應小於10m;

(3)測壓孔的孔徑以75mm爲宜,要貫穿整個煤層(厚煤層應鑽人煤層3m以上),完鑽後應及時封孔,封孔要嚴密 ,測壓管接頭不得漏氣。

2.瓦斯含量測定與計算。

煤層瓦斯含量是指每噸煤或每立方米煤體中含有的瓦斯量,單位是m3/t或m3/m3。

常用的煤層瓦斯含量測算法是:取煤樣送實驗室做煤的吸附性能實驗,求出吸附常量“、6值,並在井下相應地點測定煤層的瓦斯壓力,以下列公式計算瓦斯含量:

  

x=

  

式中x——煤層瓦斯含量 ,m3/t;

a——吸附常數,試驗溫度下的極限吸附量,m3/t;

b——吸附常數,MPa-1

p——煤層瓦斯壓力,MPa;

Aad—煤的灰分,%;

Mad——煤的水份,%;

k——煤的孔隙體積,m3/m3;

r——煤的密度,t/m3。

3.礦井瓦斯儲量計算。

瓦斯儲量系指煤田開發過程中,能夠向開採空間排放瓦斯的煤岩層賦存的瓦斯總量。其計算公式爲:

Wk=W1十W2十W3

式中Wk——礦井瓦斯儲量,萬m3;

W1——可採煤層的瓦斯儲量總和,萬m3;

W1=2Alixxli

Ali——礦井每一個可採煤層的煤炭儲量,萬t;

n——礦井可採煤層數;

Xli——每一個可採煤層的瓦斯含量,m3/t;

W2——可採煤層採動影響範圍内的不可採鄰近煤層的瓦斯儲量總和,萬m3;

W2=雖A2i×X2i

A2i——可採煤層採動影響範圍内每一個不可採煤層的煤炭儲量,萬t。採動影響範圍,上鄰近層取50—60m,下鄰近層取20—30m;

X2i——可採煤層採動影響範圍内每一個不可採煤層的瓦斯含量,m3/t;

m——礦井可採煤層採動影響範圍内的不可採煤層數;

W3——圍岩瓦斯儲量,萬m3e當圍岩瓦斯很小時,

W3=O;若含瓦斯量多時,可據經驗取之或實測而定。

4.可抽瓦斯量概算。

可抽瓦斯量是指瓦斯儲量中在當前技術水平能被抽出來的最大瓦斯量。其概算法是:

可抽瓦斯量=瓦斯儲量x抽放率

5.抽放率計算。

(1)礦井(或採區)抽放率:

dk=100qkc/ gkc十gkf

式中dk——礦井(或採區)抽放率,96;

Qkc——礦井抽放瓦斯量,m3/min;

gkf——礦井風排瓦斯量,m3/min。

(2)工作面(開採層)瓦斯抽放率:

dgk=100Qg/Wg

式中dgk——工作面(開採層)瓦斯抽放率,%;

Qs——在一定時間内工作面(開採層)抽出的總瓦斯量,·萬m3;

Wg——抽放工作面(開採層)的瓦斯儲量,萬m3。

(3)工作面(鄰近層)瓦斯抽放率:

dgl=100q1c/qlc十qy

式中dgl——工作面(鄰近層)瓦斯抽放率,%;

qlc——工作面(鄰近層)瓦斯抽放量,m3/min;

gy——工作面(鄰近層)湧向工作面的瓦斯量,m3/min.

6.抽放量(标量)換算。

Q标=Q測 P1T标/

式中Q标——标準狀态下的抽放瓦斯量,m3/min;

Q測——測得的抽放瓦斯量,m3/min3

P1——測定時管道内氣體絕對壓力,MPa;

Tl——測定時管道内氣體絕對溫度,K

T1=t十273

t——測定時管道内氣體攝氏溫度。℃;

p标——标準絕對壓力,0.1MPa

T标——标準絕對溫度,(20十273)K。

7.鑽孔瓦斯流量衰減系數。

鑽孔瓦斯流量随著時間延續呈衰減變化關系的系數,可作爲評估開採層預抽瓦斯難易程度的一個指标。

測算方法: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地區打鑽孔,先測其初始瓦斯流量q0,經過時間t後,再測其瓦斯流量qt,然後以下式計算之:

qt=q0·e-at

式中“——鑽孔瓦斯流量衰減系數,d-1;

go——鑽孔初始瓦斯流量,m3/min;

gt——經‘時間後的鑽孔瓦斯流量,m3/min;

t——時間,d。

8.瓦斯來源分析。

礦井瓦斯來源是確定抽放方法的主要依據,因此,應盡量詳細地做好下述測定工作:

(1)必須測定出掘進、採煤與採空區的瓦斯湧出量分别占全礦井瓦斯湧出量的比例;

(2)必須準確地判斷出採區工作面的瓦斯主要是來自本煤層還是鄰近層。

一般把回採工作面老頂初次冒落前的平均瓦斯湧出量認爲是本煤層的瓦斯湧出量。而将老頂初次冒落後的平均瓦斯湧出增加量認爲是鄰近層的瓦斯湧出量。

三、抽放瓦斯方法分類(見附表1)

附表1 抽放瓦斯方法分類表

分類
   

方法簡述
   

适用條件
 工作面抽放率

(%)
 









 未






 岩巷揭煤

與煤巷掘進

抽故
 1.由岩巷向煤層打

穿層鑽孔抽放

2.由巷道工作面打

超前鑽孔抽放
 高瓦斯煤層或

有突出危險煤層

  
 10-30

10-30
 




  

  

  

  

  

  

  

  

  
 放

  

  

  

  

  

  

  

  

  

  
   

  

  

  

  

採區大面

積抽放

  

  

  

  
 1.由開採層工作面

運輸巷、回風巷、煤

門打上下向順層鑽孔

抽放或打交叉鑽孔抽



2.由岩巷、石門、

鄰近層打穿層鑽孔抽

放,突出煤層瓦斯預

抽可採用網格布孔

3.地面鑽孔抽放

4.密閉開採層巷道抽放
 有預抽時間的

高瓦斯煤層
 10—30

  

  

  

10—20

  

  

10

10]
 

  

19

  

  

  

分類
   

方法簡述
   

适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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