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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解救29名被拐嬰兒無人認領無奈送回買主家來源:山東(dōng)商報(bào) 發布者:山東(dōng)商報(bào) 發布日期:2011-06-13 13:42 浏覽次數:914
聊城解救29名被拐嬰兒,但令人心痛的是: 被賣嬰兒無人認領 無奈送回買主家 ■ 聊城公安連破兩起公安部挂牌督辦案 ■ 被賣兒童無人認領無奈送回買主家 未來到這個(gè)世界之前,來自雲貴川地區的29名嬰兒(ér)的命運便早已注定。 “沒辦(bàn)法,這或許是目前能給孩子們找到的最好歸宿。”聊城市刑警支隊長(zhǎng)殷廣國長(zhǎng)歎一聲。 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辦(bàn)、聊城警方偵破的兩起重大販嬰團夥案相繼審理完畢(bì)。涉案人員分别被判處無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來的29名嬰兒,卻因爲無法找到親生父母,仍舊隻能繼續寄養在買主家裏,等待未知的命運。 有家難回的不隻他們:2009年10月29日,公安部在其網站上公布瞭(le)首批60名已被解救的未查清身源被拐兒(ér)童信息。截至今年6月,僅有6名孩子順利回家。剩下的54名孩子,仍在苦尋回家之路。 A 聊城連破重大販嬰團夥案 對於(yú)聊城刑警支隊長殷廣國和他的屬下來說,這是場(chǎng)不折不扣的大勝。 2009年7月底,聊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接群衆舉報(bào):自2008年10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東昌府人盧某夥同他人多次從(cóng)四川等地向山東販賣嬰兒。 這起被命名爲“8·26”重大販嬰團夥案的案件,随後被公安部列爲全國“打拐”專項行動挂牌督辦(bàn)案件。奔走四川涼山、東營、濰坊等地,聊城警方抽調精幹力量組成的專案組,經過一年多的偵查,查明盧某等人結夥或夥同他人,以出賣爲目的,通過四川當地聯系人,在雲、貴、川等地收絡嬰兒送到聊城等地販賣,並(bìng)最終将15名犯罪嫌疑人一舉抓獲,解救被販賣嬰兒14名。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來自雲南、四川兩省。 “主犯盧某日前被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chù)無期徒刑,這在省内同類案件中是量刑最重的一個。”專案組副組長(zhǎng)、聊城刑警支隊長(zhǎng)殷廣國說。 另外一起被公安部挂牌督辦(bàn)的案件—“8·14”重大販嬰團夥案,規模之大同樣令人震驚。該案最終解救被拐賣嬰兒15名。和“8·26”案相似,這起由聊城市東(dōng)昌府區刑警中隊偵破的案件中,被抓獲的30名犯罪嫌疑人構成同爲山東(dōng)、四川和雲南多地。 兩起案件的另外一個(gè)高度相似之處(chù)是,“29個(gè)孩子全部來自雲貴川地區。”專案組民警郝楊說。 B “自生自賣”成掙錢手段 “雲貴(guì)川”三個(gè)字,讓專案組民警在大勝之後,找不到痛快淋漓的感覺。 殷廣國說,雲貴川等省份一些比較偏遠落後的地區,由於(yú)經濟比較落後,是人口販賣活動的多發地。早年,這類行爲多以販賣婦女爲主:将當地婦女拐賣到東部發達(dá)地區後,通過中間人販賣給當地人做妻子。 “這些年,這些地區的人口販賣活動發生瞭(le)一些變(biàn)化,由販賣婦女改爲以販賣嬰兒爲主。人販子從當地收絡剛生下來的嬰兒,通過火車等交通工具運送到内地,而後通過下線完成交易。” 殷廣國介紹說,由於(yú)全國公安機關打擊拐賣兒童、婦女犯罪專項行動的開展,爲瞭(le)規避被打擊的風險,犯罪分子最近兩年也很少會選擇利用交通工具運送嬰兒。 “很多當地婦女懷孕到八九個月的時候,自己會坐火車到濰坊、東營等地待産(chǎn)。等到孩子生下來之後,再通過早已經聯系好的中間人,将剛剛生下來的孩子,賣給買方。”殷廣國說,在這些地區“自生自賣”孩子的現象比較多見。賣主一般會将孩子以五六千元左右的價格将孩子賣給中間人,經過層(céng)層(céng)倒手,買主一般需以男孩4萬,女孩2萬元左右的價格買下孩子。 “對於(yú)這些父母來說,孩子和小貓小狗一樣,沒什麽區别。生下來就賣,賣完瞭(le)再生。他們把賣孩子當成瞭(le)一個賺錢的途徑。”殷廣國說。 C 被賣嬰兒有家難回 8·26案中解救被賣兒童 “這些孩子目前仍舊留在買方家裏。”談到被解救的29名嬰兒的最終去向,殷廣國說,盡管爲瞭(le)給孩子尋找親生父母,聊城警方在四川、雲南等地苦尋半個多月的時間,但仍未能讓孩子順利回到親生父母身邊(biān)。 目前,公安機關主要通過兩種途徑爲被拐賣的嬰兒(ér)尋找親生父母。一是通過DNA庫進行數據比對(duì)。“但是,這些‘自生自賣’的父母既然打算賣掉孩子,就不會再有找回孩子的打算,數據庫裏自然就不會有他們的數據。”殷廣國說。 另外一條通道——丢失兒童的父母在當(dāng)地公安機關報(bào)案,當(dāng)地公安機關發出協查通報(bào),請求全國各地公安機關進行協查,也因爲“他們不會報(bào)案”被堵死。 “人販子與買主賣主之間多爲單(dān)線聯系,雙方多不會留下真實信息,這也給查找制造瞭(le)困難。”殷廣國無可奈何地說,遇此境況,相比解救被拐賣兒童,給他們尋找親生父母難度更大。 因此,目前這29名孩子仍舊隻能繼續留在買主“父母”家中。“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對於(yú)未幹擾解救、未對孩子進行虐待的買主免於(yú)追究刑事責任。”專案組民警郝楊說,“同時與他們簽訂協議,将孩子繼續留在他們家裏,要求他們保證不得虐待孩子,一旦孩子找到瞭(le)親生父母,必須無條件将孩子歸還。” “沒辦法,這或許是目前能給孩子們找到的最好歸宿。”殷廣國說,這些多因不能生育而購買孩子的家庭,一般都會真心對待孩子,並(bìng)且通過長時間的撫養,對孩子也産生瞭(le)較深的感情。相比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救濟機構,這些家庭的環境更适合孩子的成長。 ■ 律師釋法 無奈之舉可能鼓勵買方市場 “聊城警方對買主免於(yú)處罰確(què)實有據可依。”山東辰靜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媛媛說,雖然《刑法》規定對於(y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據“對被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撓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山東平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金一,則對繼續讓被賣嬰兒繼續留在買主家中這一做法可能産生的後果表示憂慮。“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於(yú)沒犯罪。”趙金一說,這樣一來很可能會給公衆造成“收買孩子不會受處罰”的錯覺,這種僥幸心理有可能會“鼓勵瞭(le)這種行爲的發生”。 “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由買主代養在法律上則並(bìng)無依據。”趙金一說,根據公安部的規定,“對於(yú)被解救的兒童,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應依法交由民政部門收容撫養。但在現實中,這一條款面臨諸多限制。因爲收容能力及條件限制,目前我國大多數相關民政機構,多以收容殘障、流浪、棄兒爲主。對於(yú)上述嬰兒,多數民政機構有心無力。 唯一有可能爲孩子找到合法歸宿的途徑是,由購買轉爲收養。“但同時《收養法》還對(duì)收養人做出瞭(le)無子女、年滿三十五周歲、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能力的規定。”趙金一說。 “兩起案子中,有相當一部分買主是出於(yú)續香火的目的,從人販子手中購買瞭(le)男嬰。”殷廣國說,這些家庭多數都已有瞭(le)一個或者以上的孩子。“無子女”的收養條件,顯然是無法被滿足的。 難題不隻擺(bǎi)在殷廣國們面前。據媒體報道,2003年昆明“10·8”專項打拐鬥争後,被賣到福建晉江的26個孩子,經曆瞭(le)警方的解救之後同樣戲劇性地重新回到瞭(le)買主“父母”家,而10個孩子回到昆明後無人認領,最終成瞭(le)福利院裏的新孤兒。 面對這一難題,作爲打拐行動的主要職責部門,公安部近日下發的一份方案指出,“對於(yú)暫未找到親生父母的來曆不明兒童,可責令買主繼續撫養,並(bìng)告知不得虐待、轉賣,待找到其親生父母後無條件解救。” 盡管對由買主代養這一行爲從法律角度提出諸多異議,律師趙金一也承認,“聊城警方的動機是好的,更有利於(yú)孩子的成長(zhǎng)。” 寶(bǎo)貝(bèi)回家志願者協會副理事長張群則對孩子的成長流露出一絲憂慮:“這樣一來,周圍很多人都會知道孩子的身世。在成長過程中,難免受到周圍孩子的歧視,比如給孩子起一些‘野孩子’之類歧視性的外号。這對孩子性格的塑造相當不利,很容易就會自卑、自閉。” “但是,拐賣嬰兒這種犯罪行爲又必須得嚴厲打擊。”“8·26”專案組民警郝楊說,即使這種解救看起來並(bìng)未能從根本上改變(biàn)孩子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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