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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原茂港公安局長賣官縱容黑社會獲無期

來源:信息時報(bào)  發(fā)布者:信息時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06-20 09:42 浏覽次數:1115
  賣官受賄收黑錢罩住黑幫 茂名原茂港公安局長一審判無期

  利用職務之便,在幹部提拔和崗位調整過程中,先後收受36名下屬幹警賄賂,收受李振剛黑社會性質組織“黑錢”……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一把手”楊強、“二把手”陳(chén)奕富,帶領轄區公安系統幹警當賭場(chǎng)“保護傘”,日前楊強被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陳(chén)奕富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罪行1:買賣官位受賄 牽出數十官員

  2004年至2009年間,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zhǎng)楊強利用職務之便,在幹部提拔和崗位調整過程中 ,先後收受36名下屬幹警的現金,合計345.58萬元 。其中,經陳(chén)奕富介紹,收受賄賂67萬元;經鄭光介紹,收受賄賂8萬元。

  期間,陳奕富爲瞭(le)能提拔爲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長(zhǎng)及在工作中得到楊強的關照,先後十五次向楊強行賄,合計38.58萬元,其中13萬元是陳奕富貪污羊角派出所的公款。

  實際上,羊角鎮當時發生瞭(le)爆竹廠爆炸事故,時任羊角派出所所長(zhǎng)的陳奕富正處在風口浪尖。然而,楊強不但提拔瞭(le)陳奕富,而且沒再追究陳奕富涉嫌的違法犯罪行爲。

  罪行2:當賭場“保護傘”狂收保護費

  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間,楊強利用職務之便,授意李國恩、鄭光允許鄭剛、林躍進、李郁雲等人在茂港轄區内開設賭場(chǎng),並(bìng)通過李國恩、鄭光收取賭場(chǎng)“保護費”,充當賭場(chǎng)的“保護傘”。楊強從中收受現金118.25萬元,李國恩收受現金18.7萬元,鄭光收受現金9.75萬元。

  判決顯示,楊強涉足瞭(le)40個賭場(chǎng),賭場(chǎng)的運營需要楊強的同意。高地派出所所長黎文鵬證言稱,2008年3月至4月 ,鄭光對他講,有個朋友想在高地做生意(開設賭場(chǎng)),叫他吩咐派出所的民警不要“亂搞”(查處)。爲此 ,這些賭場(chǎng)每天須上交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保護費。

  罪行3:公安局收黑錢 包庇縱容“黑幫”

  1993年以來,以李振剛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茂名市欺行霸市、尋釁滋事、開設賭局、放高利貸(dài)、綁(bǎng)架勒索 ,獵取大量不義之财。

  自2005年10月開始,謝建雄先後向李振剛借款490萬元 。謝建雄先後還瞭(le)約400萬元,但仍有“利滾利”産生的2048萬元高利貸無法支付。於(yú)是,李振剛通過行賄茂港區人民法院嚴某(另案處理),使得茂港區人民法院裁定謝建雄要償還李振剛高利貸。

  楊強明知李振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收受李振剛的賄賂,包庇、縱容以李振剛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茂名黑幫“老大”李振剛在該案的證言稱 ,2008年春節前,楊強到廣州辦(bàn)事,當時還找他說急需錢用 。在廣州天河體育中心南海漁村吃飯時,他給瞭(le)20萬元。

  法院查明,楊強利用職務之便,要求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以謝建雄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爲由立案偵查,並(bìng)指派民警搭乘李振剛的奔馳牌越野車(chē),到江蘇省昆山市抓捕謝建雄 ,由李振剛負責沿途費用。

  偵查期滿後(hòu),楊強利用職務之便,要求茂港區人民檢(jiǎn)察院批準逮捕謝建雄。

  罪行4:派出所開“小金庫”,受賄徇私枉法

  陳奕富在任羊角派出所所長期間 ,指使内勤周某私設小錢櫃(派出所内賬),将非法收取的賭場(chǎng)“保護費”、企業老闆的贊助費等款存放在位於(yú)該所槍械庫内的小錢櫃 ,用於(yú)該派出所的公務開支、福利獎金發放以及陳奕富私人使用。2005年至2008年内,羊角派出所共收取賄賂62萬元。

  “一把手”楊強、“二把手”陳(chén)奕富、鄭光夥同其他幹警,利用職務之便,在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偵辦(bàn)案件過程中,收受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的賄賂,爲其謀取利益。其中,楊強收受現金50萬元,陳(chén)奕富收受現金4.5萬元,鄭光收受現金2萬元。

  2009年3月,在茅崗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辦(bàn)理鍾某、羅某 、劉某等3人團夥電話詐騙案過程中,楊強和陳(chén)奕富利用職務之便,分别收受賄賂款3萬元和1.3萬元。

  罪行5:身家過千萬,900萬來源不明

  據悉,2009年11月,李振剛收到楊強等人已被相關部門調查的消息 ,得知其罪行即将敗(bài)露。爲掩飾、隐瞞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發放高利貸所得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李振剛指示同夥梁某将财産(chǎn)轉移。

  2010年1月13日,楊強被茂名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經查,楊強家庭财産(chǎn)共計人民币1889萬餘元、港币82萬餘元、美金6300元。其中,能夠明確(què)财産(chǎn)來源的共計人民币1002.5萬餘元、美金6300元。

  換言之,楊強共有人民币886.6萬餘元、港币82萬餘元的财産(chǎn)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屬於(yú)特别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判決:李振剛案未決,法院暫不認定

  據瞭(le)解,李振剛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於(yú)今年5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由於(yú)法院尚沒有對李振剛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判決確定,故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李振剛案時,在程序上暫不适宜認定楊強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最終,茂名中院判決,楊強受賄數額特别巨大,其受賄犯罪造成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情節嚴重,應從重判處,鑒於(yú)楊強在被辦案部門調查期間交代瞭(le)辦案部門沒有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的情節,案發後贓款、贓物已被追繳,故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日前,茂名中院判處楊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bō)奪政治權利終身,並(bìng)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犯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bō)奪政治權利終身,並(bìng)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陳奕富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獲判十五年,並(bìng)處沒收個人财産(chǎn)20萬元。李國恩犯受賄罪、行賄罪和徇私枉法罪,獲判十年,並(bìng)處沒收個人财産(chǎn)10萬元。鄭光犯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獲判三年,緩刑四年,並(bìng)處沒收個人财産(chǎn)8萬元。

  楊強,54歲

  廣東信宜人,研究生文化,原系茂名市茂港區區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zhǎng)(副處(chù)級)。

  陳奕富,43歲

  茂名市人,大專文化,原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長(zhǎng)(副科級(jí))。2003年9月至2007年11月,曾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羊角派出所所長(zhǎng)。

  李國恩,32歲

  茂名市茂港區人,大專文化,原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禁毒大隊指導(dǎo)員(正股級)、掃除“黃賭(dǔ)毒”專業隊負責人。

  鄭光,39歲

  茂名市茂南區人,高中文化,原系茂名市茂港區機(jī)關(guān)事務管理局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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