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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草案: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可秘密拘捕

來(lái)源:人民網 發(fā)布者:人民網 發(fā)布日期:2012-03-08 13:38 浏覽次數:839
     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關於(y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關於(y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bàn)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bàn)法草案的說明。以下爲部分實錄:[王兆國]2.适當定位監視居住措施 ,明確規定适用條件。監視居住同取保候審類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這兩種強制措施規定瞭(le)相同的适用條件 。考慮到監視居住的特點和實際執行情況,将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羁押的替代措施,並(bìng)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适用條件比較妥當。

[王兆國]據此,修正案草案規定監視居住适用於(yú)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cǎi)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适宜的 ,以及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cǎi)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王兆國]同時,規定對於(y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别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ài)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爲防止這一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 ,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條)

[王兆國]3.嚴格限制採(cǎi)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後 ,除有礙(ài)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ài)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通知家屬未作規定。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有必要對採(cǎi)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

[王兆國]據此,修正案草案删去瞭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家屬。同時,将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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