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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需先向事故無責車主賠償來源:新京報(bào) 發(fā)布者:新京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03-09 09:33 浏覽次數:730
本報訊 中國保監會昨日發布《關於(yú)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對機動車損害進行賠償,這意味著(zhe),車險理賠中被譽爲“霸王條款”的“無責不賠”将被叫停。
“無責不賠”條款被叫停 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車主無責的情況下,若肇事方拖延賠償(cháng),多數保險公司也會以“無責不賠”爲由拒絕賠償(cháng)車主。對此,《通知》明確(què)規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行使代位求償(cháng)權,先行向車主支付賠償(cháng)款,然後向事故責任方或責任方所在的保險公司追讨保險賠償(cháng)金,不得以放棄代位求償(cháng)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這将最大限度地讓受損車主及時得到賠償(cháng),将車主之間的問題交由保險公司解決。 業内人士表示,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明確規定的條款,早在2003年就已引入車險賠付,隻是以前並(bìng)沒有強制規定。保監會此次《通知》的要求,意味著(zhe)代位求償權成爲保險公司必須履行的責任,今後,保險公司在進行車險賠付時,将面臨著(zhe)成本上升、資金流轉等一系列壓力,行業競争或将進一步加劇。 保額将按實際價額核定 《通知》還叫停瞭(le)車險理賠時“高保低賠”的慣例。在過去,機動車投保商業保險時,是按新車價格進行投保,而理賠時卻按照舊車的實際價值進行。對此,《通知》規定,車損險投保時,将按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進行確(què)定,由保險公司和車主雙方協同約定保險金額。這将使使用年限較長的車輛在投保時享受相對實惠的價格。 《通知》還對不同的保險公司規定瞭(le)差别化的車險産品開發機制,同時建立商業車險的退出機制,如果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yú)150%,或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綜合成本率高於(yú)100%,保監會則将禁止公司自拟商業條款。 ■ 反應 車主擔心成本轉嫁 針對保監會此次明確(què)代位求償權,車主楊先生表示,對車主的確(què)是一種便利,這使得車主在車輛受損之後不再有沒人管的擔憂。但楊先生同時擔心,保險公司的成本上升,可能會迫使保險産(chǎn)品價格上漲,增加車主的保險負擔。 根據北京市保監局的統計,自2011年8月北京市開始“代位求償(cháng)”試點(diǎn)以來,保險行業共受理代位求償(cháng)案件75件,涉及預估賠償(cháng)金額約168萬元。 ■ 解釋 代位求償(cháng) 是指若肇事方不願賠償(cháng)或配合,投保人可将追償(cháng)權轉給(gěi)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此時無責任方所在保險公司可以先行向投保人支付賠償(cháng)款,然後再向有責任方或其所在保險公司追償(cháng)保險賠償(cháng)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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