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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重點督查的通知

來源:安全監(jiān)管總局網站 發(fā)布者:安全監(jiān)管總局網站 發(fā)布日期:2011-10-20 09:58 浏覽次數:4952
貴州、湖南、雲南、四川、重慶等省(市)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今年以來,全國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系統和廣大煤礦企業積極推進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有力促進瞭(le)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瓦斯事故同比明顯下降。但是部分地區較大以上煤礦瓦斯事故仍時有發生,特别是貴州、湖南 、雲南、四川、重慶等5省(市)共發生較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15起、死亡104人,占全國較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83.3%和86%。爲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11〕26号文件精神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号,以下簡稱《防突規定》),進一步督促重點地區有效遏制煤礦瓦斯事故多發勢頭,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yú)深入開展安全大檢查切實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安委明電〔2011〕9号)的有關要求,國家煤礦安監局經研究,決定自10月下旬起組織開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重點督查。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範圍和對象
督查範(fàn)圍:煤礦防突工作任務較重的貴(guì)州、湖南、雲南、四川、重慶等5省(市)。
督查對(duì)象 :5省(市)負(fù)責瓦斯防治工作的有關部門和轄區内高瓦斯以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二、督查時間
2011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每組在地方督查7天左右。具體時間由各組自行確(què)定並(bìng)直接通知相關省(市)。
三、督查内容
1.國辦發〔2011〕26号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情況。地方政府負責瓦斯防治工作的有關部門是否明確瞭(le)任務分工、制定瞭(le)具體工作方案;是否有針對性地制定瞭(le)瓦斯防治措施,並(bìng)層層分解落實責任 。
2.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落實情況。煤礦企業是否按規定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是否編制瞭(le)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域性防突治理技術方案,特别是對45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採取瞭(le)“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是否實施區域性防突措施並(bìng)經驗證消除瞭(le)突出危險性,做到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是否嚴格按規定落實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專門設計、審批措施 ,嚴格突出煤層揭煤管理;是否按規定進行防突知識培訓;專業防突隊伍是否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等。
3. 推進不具備(bèi)瓦斯防治能力礦井有序退出情況 。是否停止核準30萬噸/年以下高瓦斯礦井、45萬噸/年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項目;對(duì)已批在建的同類型礦井項目,是否按規定重新組織審查其初步設計的安全專篇,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對(duì)不具備(bèi)防治瓦斯能力的小煤礦,是否建立有序退出機制。
4. 推進瓦斯先抽後採(cǎi)、抽採(cǎi)達标情況 。煤礦企業是否建立瓦斯抽採(cǎi)達标的檢查、考核、獎懲等制度;是否建立瓦斯抽採(cǎi)達标評估體系;對應建而未建瓦斯抽採(cǎi)系統或瓦斯抽採(cǎi)不達标的礦井 ,是否落實停産(chǎn)整頓措施。
5. 開展突出危險性鑒定情況。突出礦區非突出礦井、有瓦斯動力現象的礦井及突出礦井相鄰的礦井是否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yú)進一步加強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54号)要求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cān)數;突出危險性指标超标或突出預測敏感性指标超标的煤層鑒定未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煤層管理;是否按規定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和審批。
6.重大隐患治理情況。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是否能得到及時維護、運轉正常,瓦斯超限是否做到停産撤人並(bìng)比照事故查明原因,落實防範措施;對存在通風系統不合理、應建未建瓦斯抽採(cǎi)系統、抽採(cǎi)不達标、區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實的礦井,是否建立挂牌督辦制度。
四、督查組組成及分工
本次督查共組織5個督查組,分别由國家煤礦安監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安全監察司、事故調查司、科技裝備(bèi)司和行業管理司負責人帶隊,部分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分管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以及1-2名專家參(cān)加。
參(cān)與督查的專家由參(cān)加督查組的相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在轄區煤礦企業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抽調(diào)。
五、督查方式
1.督查地方有關(guān)部門和抽查重點(diǎn)煤礦企業相結合。通過抽查煤礦企業防突效果,檢驗地方有關(guān)部門安排部署煤礦防突工作情況,進一步推進防突工作全面落實。
2. 重點(diǎn)督查和挖掘先進經驗相結合。在督查過程中,要及時總結地方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防突工作典型經驗和好的做法,以此推動(dòng)防突出工作深入開展。
3. 督促問題整改和推動(dòng)工作相結合。對發現的防突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要由督查組内的專家論證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和建議,督促、指導(dǎo)地方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加大整改工作力度。
4.重點督查和開展專項監察相結合。要通過重點督查,進一步督促和推動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煤礦企業開展自查基礎(chǔ)上,結合落實“打非”工作和執法計劃,健全完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專項監察長(zhǎng)效工作機制。
六、有關要求
1.積極配合做好工作 。請駐5省(市)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積極配合和參與督查工作,並(bìng)明確(què)一名聯絡人,随時與相應督查組保持聯系。
2.盡快制定工作方案。各督查組要結合被督查省(市)的實際(jì)情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確(què)保督查取得實效。
3.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對督查中發現的重大隐患和違法違規行爲,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名義進行處罰。對應建而未建瓦斯抽採(cǎi)系統、瓦斯抽採(cǎi)不達标、區域防突措施不到位以及通風系統不完善的礦井,應責令其停産整頓;對沒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等基礎參數或應進行而未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礦井,責令其限期整改和進行鑒定;對瓦斯災害嚴重、不能全面落實“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不能有效防止瓦斯事故發生的煤礦,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發現存在非法生産建設行爲的礦井,要立即責令其停止生産建設,並(bìng)專題向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4.各督查組要廉潔自律,輕車(chē)簡從(cóng),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
5.認真總結。各督查組要及時彙總督查情況,形成總結報告(主要内容包括:專項督查基本情況;督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隐患、違規違法行爲,處理意見和處罰情況;下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特别是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的建議等),並(bìng)於(yú)11月18日前報送國家局技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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