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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全文解釋:第四條【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來(lái)源: 發(fā)布者:ljw 發(fā)布日期:2012-07-11 21:30 浏覽次數:1142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适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解釋】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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