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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全文解釋:第十九條【試用期】

來(lái)源: 發(fā)布者:ljw 發(fā)布日期:2012-08-23 18:33 浏覽次數 :1233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解釋】本條是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态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爲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适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緻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内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同時也爲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瞭保障 。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麽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麽作爲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麽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隻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爲試用期;有的生産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将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爲一,一般長,試用期到瞭,勞動合同也到期瞭;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 ,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将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将試用期約定爲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 ,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麽技術含量 ,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辄規定試用期爲三五個月 ,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瞭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瞭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别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将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内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
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爲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爲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爲六個月。
  (三)爲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将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爲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緻,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緻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淩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裏。不管試用期之後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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