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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诽謗信息轉發500次入罪執法出現偏差|最高法|诽謗信息|轉發來源:新京報(bào) 發(fā)布者:新京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3-09-27 09:20 浏覽次數:706
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yú)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出台後,對於(yú)規範網絡管理、淨化網絡環境起到瞭(le)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出現對執法過程中存在個别偏失現象的質疑。 如何正確理解並(bìng)使用這一司法解釋?26日,來自全國律協、最高法、最高檢的律師、法官等對此進行瞭(le)解答。 “轉發500次入罪”打擊的是捏造者 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诽謗(bàng)他人,同一诽謗(bàng)信息實際被點擊、浏覽次數達(dá)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dá)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诽謗(bàng)罪。 最高法院的審判員杜曦明介紹說,司法解釋出台前,兩高進行瞭(le)一年多的調研,收集瞭(le)大量案例,也參考瞭(le)司法先例。2010年兩高出台司法解釋爲淫穢電子信息“定刑”,就明確(què)以牟利爲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複制、出版、販賣、傳播内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以制作、複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打擊(jī)的是信息的捏造者、發(fā)布者,而不是轉發(fā)者。”杜曦明說。 非故意捏造事實不應追究刑責 專家指出,國家賦予公民充分的言論自由,並(bìng)不意味著(zhe)可以随心所欲地發表任何不負責任的言論。司法解釋的出台,不僅有利於依法打擊網絡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護瞭廣大網民的表達權。 “解釋告訴網民: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杜曦明說,打擊和保護應該並(bìng)重,不能壓制批評的聲音。對於(yú)“網絡反腐”“微博反腐”,有關部門要認真對待,積極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則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的實施,也給(gěi)行政機關提出瞭(le)更高的要求。嶽運生律師認爲,謠言流行,信息不能及時公開是重要原因。因此政府要增強透明度,媒體也要加強自律。 “司法解釋既要打擊(jī)犯罪,也要保障人權,讓人民群衆感受到公平正義。”許蘭(lán)亭說。 ■ 焦點 “歪嘴和尚念歪經” 最高法“非常重視” 解釋出台後(hòu),執法就成爲大家最關(guān)心的問題。 “這一解釋對基層(céng)公安機關的執法水平是一個考驗。”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zhǎng)周賽軍說。 高子程律師指出,司法解釋出台後,實踐中發(fā)現有“歪嘴和尚念歪經”的問題。爲防止極個别的執法人員和執法機關利用這一善意的司法解釋實施打擊報(bào)複,要提高執法機關的執法水平,嚴格執法,加強監督。 “解釋既是授權,也是限定權利。”許蘭亭律師認爲,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刑法是“最後的手段”,如果不構成犯罪,就堅決不能動(dòng)用刑罰(fá)。 對於(yú)目前執行中出現的個别偏差,劉靜坤審判員表示,最高法對此非常重視,已經對地方法院進行指導,並(bìng)提出嚴格要求,将進一步統一執法标準,規範執法行爲,並(bìng)發布典型案例,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和規範。 (原标題:“轉發(fā)500次入罪不是打擊(jī)轉發(f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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