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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次明確恐怖組織定義将發布涉恐人員名單來源: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者: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10-25 09:39 浏覽次數:935
在我國何爲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昨天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關於(yú)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首次對此作出明確界定。草案還規定,将認定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名單予以公布,並(bìng)同步凍結涉恐資金。 拟明確界定恐怖活動 中國公安部副部長(zhǎng)楊煥甯表示,由於(yú)現行法律沒有對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的含義做出規定,直接影響到對恐怖活動的打擊和對涉恐資金的控制,也影響到反恐國際合作。 鑒於(yú)此,草案明確瞭(le)何爲恐怖活動及其組織和人員的相關定義。恐怖活動是指以制造社會恐慌、脅迫國家機關或者國際組織爲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财産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爲。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也屬於(yú)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爲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恐怖活動人員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人員名單将認定公布 楊煥甯說,世界上反恐怖任務比較重的國家,都通過立法確(què)立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認定和公布機制。我國爲更加有效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開展涉恐資産(chǎn)監控和凍結工作,在司法程序外,還需要由法律授權機關對相關名單進行認定公布。 因此,根據中國反恐怖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草案規定,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dǎo)機構認定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名單(dān),由公安部予以公布。 涉恐資金将同步凍結 針對加強涉恐資産(chǎn)監控工作,草案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公布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dān)時,應當同時決定對涉及有關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産(chǎn)予以凍結。 此外,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發現涉及國務院公安部門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其他資産的,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bìng)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bào)告。 職業病防治法 未定勞動關系 病人可申請救助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昨天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征集瞭(le)社會各界的意見後,草案規定,無法確(què)定勞動關系的職業病患者可向當地政府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 法律委員會表示,應進一步加強職業病源頭的預防和監控,草案建議增加規定,用人單(dān)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标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cóng)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要的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並(bìng)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緻的後果承擔(dān)相應的責任。 據瞭(le)解,國務院提出的草案說明中提及,有少數職業病患者因其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què)定勞動關系,對這部分人員的職業病救治難以納入草案的規定辦理,拟另行研究解決辦法。而在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專家提出,應建立專門的職業病救治基金,解決這部分人的救治問題。 “考慮到這個問題情況十分複雜,實踐中對這部分人員主要通過地方政府救助解決其醫療和生活困難”,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建議草案增加規定,“用人單(dān)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què)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轄區現重大事故主管領導“下課” >>相關要點 草案增加規定,“有關部門擅自批準建設項目或者發放施工許可的,對(duì)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chù)分。” 而對於(y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職並(bìng)且轄區内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草案規定,将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将追究刑事責任。 清潔生産促進法 拟設中央财政 清潔生産資金 清潔生産(chǎn)促進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國家設立中央财政清潔生産(chǎn)資金,包括部分中央預算内安排的節能減排項目資金和中央财政清潔生産(chǎn)專項資金等。 清潔生産(chǎn)從本質上來說,就是對生産(chǎn)過程與産(chǎn)品採(cǎi)取整體預防的環境策略,減少或者消除它們對人類及環境的可能危害,同時充分滿足人類需要,使社會經濟效益最大化的一種生産(chǎn)模式。 草案對清潔生産資金的使用範圍作瞭(le)明確規定:用於(yú)支持國家清潔生産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清潔生産工作的實施;重點支持列入清潔生産強制性審核、實施清潔生産效果明顯、完成節能減排指标份額較大的項目;優先支持生态脆弱地區生态保護有明確目标和措施需要實施清潔生産的項目。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焘表示,草案明確(què)國家建立清潔生産(chǎn)推行規劃制度,提出規劃應當包含兩項内容:一是推行清潔生産(chǎn)的目标、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二是按照資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確(què)定的開展清潔生産(chǎn)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工程、重點企業名錄。 勞動合同法執法檢查 建議爲勞務派遣 制定專門法規 “勞務派遣在部分單位被濫用,損害瞭(le)派遣工合法權益的問題突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華建敏在做關於(yú)檢查勞動合同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時明確指出這一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檢查發現,近三年來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務派遣人員明顯增多,用工單(dān)位用工有不少超出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範圍、在主營業務崗位上長(zhǎng)期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華建敏表示,勞務派遣人員同工不同酬、不予參加社會保險或少繳社會保險費,權利得不到保障,利益訴求表達渠道不暢,他們缺乏歸屬感和責任心並(bìng)希望改變(biàn)現狀等問題比較突出。而且,不少勞務派遣機構資質較低,難以履行法律責任。 對此突出問題,執法檢查組建議,通過修改完善有關規定、制定勞務派遣專門法規或管理辦(bàn)法,進一步細化勞動合同法關於(yú)勞務派遣适用範圍等規定。 此外,華建敏還建議,提高勞務派遣單(dān)位的設立門檻,依法清理和取締不具備(bèi)法定資質、不具備(bèi)相關經營條件、違法派遣、損害勞務派遣人員權益的勞務派遣單(dān)位。 兵役法草案 義務兵退役 考公務員拟優先錄用 此次兵役法修改的一項重要内容是進一步完善退役軍人安置制度。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爲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其中草案明確(què),義務兵退役報(bào)考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彥林說,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但本人自願選擇回鄉創(chuàng)業的,其土地承包權也應當保留。據此,草案的相關規定在初次審議的基礎(chǔ)上修改爲: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但本人選擇自主就業的其他退出現役的士兵,入伍前依法承包的農村土地應當保留。 修正案草案在初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國家組織高校畢(bì)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服務期滿後給予就業上的優惠。對義務兵退役後複學畢(bì)業的大學生,在參(cān)加這一類人選選拔時,應當優先考慮。據此,草案增加規定,退役大學生複學後參(cān)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優先錄取。 草案還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報(bào)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役經曆視爲基層(céng)工作經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殘疾軍人按評定等級退養安置 >>相關要點 胡彥林說,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隊提出,修正案草案在不同條款對殘(cán)疾義務兵、士官和軍官的安置作瞭(le)規定,有必要對殘(cán)疾軍人安置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式作出總體規定。 爲此,草案規定:現役軍人因戰、因公或者因病緻殘(cán)的,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cán)疾等級採(cǎi)取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cán)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cán)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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