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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今日表決 第73條未作修改來源: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者: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03-14 09:57 浏覽次數:883
據新華社電 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瞭(le)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y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其中,受争議的第73條未在此次修改之列。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作報告時說,3月11日上午,各代表團審議瞭(le)全國人大關於(y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代表們普遍認爲,修改決定草案較好地吸收瞭(le)代表提出的意見,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的代表對修改決定草案還提出瞭(le)一些修改意見。 胡康生說,法律委員會於(yú)3月12日上午召開會議,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瞭(le)審議,逐條研究瞭(le)代表提出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認爲,修改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再提出5處修改意見。 胡康生說,根據有的代表的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做瞭(le)個别文字修改。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做瞭(le)修改。該草案将於(yú)今天上午進行表決。 ■修改及解讀 1.修改決定草案第 五條規定瞭(l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有的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cǎi)納這一意見。 解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認爲,被告人在押期間可委托辯護人,這有助於被告人權利的維護,對刑事程序的執行來說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張千帆稱,在之前的衆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押期間會見律師的機會很少,其實《律師法》中對於律師會見被告人的權利已經獲得認可,但刑訴法一直未明確規定,因而具體實施中一直依據刑訴法,此次修改後,在律師的陪伴下,被告人的權利便會更有利於維護。 2.修改決定草案第十八條中規定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排除,還規定瞭對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的排除條件。 有的代表提出,對已經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還可以補(bǔ)正或者作出解釋不妥。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爲,這種情況可限於(yú)在收集物證、書證時,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建議将上述相關規定修改爲:“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bǔ)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bǔ)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解讀:張千帆表示,按照國際法律慣例,凡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均應當予以排除。 在我國關於此項法律規定在執行的過程中落實得並(bìng)不好,包括“刑訊逼供”,警察隻有合法行使權力,獲取證據才能成爲呈堂證供,不管是物證還是書證,因此對該條中“補正”和“合理解釋”的規定,似乎“留瞭(le)退路”。 3.修改決定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瞭對人身進行檢查的偵查措施。 有的代表建議将“採(cǎi)集指紋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改爲“提取指紋信息,採(cǎi)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法律委員會(huì)經研究,建議採(cǎi)納這一意見。 解讀:張千帆稱(chēng),“採(cǎi)集”改爲“提取”隻是措辭的修正,是對偵查措施的進一步規範。 4.修改決定草案第九十三條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有的代表建議将“可以”訊問被告人改爲“應當”訊問被告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解讀:張千帆表示,最高法關於(yú)死刑案件的複核,被告人一直難以參與,“可以”改爲“應當”,在對司法機關的要求上已經發生瞭(le)質的變化。以前在死刑案件複核中,最高法一般隻看一審以及二審的案卷,很少聽取被告人本人的陳述。該條的修改,被告人獲得瞭(le)陳述的機會,這會更加有利於(yú)判決的公正客觀。比如刑訊逼供是否存在等等,這對審判的合法性意義非凡。 5.修改決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條中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有的代表提出,應明確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将上述規定修改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解讀:張千帆稱,在刑事案件中國家以及社會到底扮演什麽角色,這是值得探讨的一個問題。刑事案件牽扯到公共秩序,並(bìng)非當事人雙方的事情,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和解並(bìng)不應該成爲被告人無罪的理由。比如殺人犯,難道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瞭(le)就判無罪嗎?因而該條的修正意義並(bìng)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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