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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改決定通過 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來源:新華(huá)網 發(fā)布者:新華(huá)網 發(fā)布日期:2012-03-15 09:40 浏覽次數:872
新華網北京3月14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14日表決通過瞭(le)關於(y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90條,修改内容還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biàn)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並(bìng)增加規定特别程序。 修改後的刑訴法增加瞭(le)“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què)規定瞭(le)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标準: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對(duì)此,著名法學家、中國(guó)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認爲,這次修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都進行瞭(le)明確(què)規定,是很大的進步。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爲,爲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瞭(le)保障。 修改後的刑訴法對採(cǎi)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情形作瞭(le)嚴格限定,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逮捕後,應當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同時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遲(chí)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ài)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ài)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爲瞭(le)體現适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複核案件的質量,加強對死刑複核程序的法律監督,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将死刑複核結果通報(bào)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這部旨在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基本法律,在曆經16載社會變(biàn)遷和司法實踐的積累之後(hòu),再一次做出重要修改。 “修改刑事訴訟法是進一步加強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民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zhǎng)王兆國3月8日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關於(y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說,2011年8月和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正案草案進行兩次審議後,決定将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本次大會期間,根據各代表團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意見,草案又先後作出瞭(le)8項和5項修改,内容涵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進一步明確(què)非法證據排除條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申請不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訊問被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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