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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拟規定使用錄音制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來源: 現代快報(bào)  發(fā)布者: 現代快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04-05 09:47 浏覽次數:787
   不經授權可使用著作權人錄音作品,著作權法草案引質疑

  高曉松、汪峰聲讨“第46條”

  “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這是近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chēng)“草案”)中的第46條内容。這項内容像是扔到原創音樂界的一枚炸彈,受到瞭(le)高曉松、汪峰等人的強烈質疑,懷疑這是變(biàn)相鼓勵盜版、損害原創者利益。有律師認爲,草案隻是有不妥之處(chù),有待完善。

  音樂人發微博引發大讨論

  北京鳥(niǎo)人藝術推廣(guǎng)有限責任公司CEO周亞平,是較早關注本次著作權法修改的音樂人之一。他在2日晚發(fā)瞭(le)一條微博,希望大家注意第46條,即 :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 ,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在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公布瞭(le)修改草案的全文,第48條列明瞭(le)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的相關條件,其中就包括向有關部門備(bèi)案 、表明出處、交納一定費用等。

  随後 ,李廣平、高曉松、汪峰、陳楚生、曹軒賓(bīn)等音樂人也開始關注此事。“給大家介紹下這個新法的實質: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内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瞭(le)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這是赤裸裸的鼓勵互聯網盜版行徑。”“這個新法唯一的好處,就是Lady GAGA新專輯發表三個月後,國内就可不經授權使用及翻錄 。”高曉松連發數條微博加以質疑。

  音樂人在行動

  由於(yú)修改草案正在征集意見中,不少音樂人也希望抓住機會,将自己的聲音傳遞出去。李廣平在微博中說,他受中國音協流行音樂學會主席付之成林和常務副主席秘書長(zhǎng)金兆鈞委托,特地設立一個郵箱,收集意見。

  高曉松表示,在下周的音樂風雲榜頒(bān)年度音樂獎時,他會以主席身份呼籲全行業向立法機關陳(chén)情。還有不少音樂人發起“音樂集結号”,号召音樂人抛棄成見、自重才華 ,捍衛創作人的自我尊嚴。

  而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業委員也在微博中表示,将於(yú)9日、10日召開緊急會議讨論草案,傳(chuán)遞行業聲音、争取應有權利。

  但一些律師卻不以爲然。浙江杭州的一位律師陳(chén)鍾說:“我未讀出草案有強盜行爲 ,隻是爲瞭(le)讓作品廣泛流通。”他認爲,草案的第48條适用不能單獨理解,應結合草案46條、50條、59條理解和适用,相互間爲互相制約。南京的幾位律師在受訪時表示,這次修改草案的出台是有相應背景的,是爲平衡各方利益。

  質疑

  擴大許可範圍

  明顯偏袒互聯網?

  在現行著作權法中,相關規定在第39條,即: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bìng)支付報酬。周亞平認爲,按現行法律,音樂人創作的音樂作品是否允許别人使用,這是以音樂人自願爲原則的法定許可,而草案則将其變成瞭(le)強制性的法定許可。他認爲對音樂作品強制性法定許可,架空瞭(le)著作權人的許可權。

  高曉松指出 ,“新法明顯偏袒互聯網”。汪峰則表示,目前國外爲尊重知識産(chǎn)權制定瞭(le)更嚴厲的法律,而我國著作權法的這次修改卻讓他非常失望。

  歌手的價值

  将超過作品?

  爲何音樂人如此擔心?周亞平認爲,如果46、48條通過的話,唱片公司将不會再爲打歌投放廣告宣傳成本。“隻要誰的歌火瞭(le),我直接翻唱就好瞭(le),隻要歌手好制作好,就有可能超過原唱,不花宣傳費坐等收錢。”他指出,這将挫傷到原創音樂的積極性,導緻“歌手的價值要大大高於(yú)作品的價值”。

  音著協成瞭

  最大的受益者?

  另外,針對第46條,周亞平提到的另外一個惡果是,當作品失去壟斷地位後,唱片公司也失去瞭(le)買斷版權的動力,歌手失去瞭(le)對原唱市場(chǎng)的壟斷,導緻大家對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繹形成更加激烈競争态勢。

  而第48條中,規定的條件是“在使用後一個月内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标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周亞平認爲這意味著“音著協變得更爲強勢,唱片公司的生存環境更加險惡。
不少音樂人都擔心,更加強勢的音著協會“趁火打劫”,收費時可能會分成創作人的收益,音著協成爲最大的受益者,而創作者卻更加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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