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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解釋:第一條【立法目的】來(lái)源: 發(fā)布者:ljw 發(fā)布日期:2012-08-23 18:34 浏覽次數:1132
第一條 爲瞭(le)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争議,保護當(dāng)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解釋】本條是關(guān)於(yú)本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勞動争議,也稱“勞動糾紛”、“勞資争議”,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執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過程中,就勞動的權利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議。勞動争議不同於民事争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關系,雙方並不是處於平等主體的地位。勞動争議的特點是:第一,勞動争議的主體是勞動關系雙方,即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二者之間形成瞭勞動關系,因而所發生的争議稱爲勞動争議;第二,勞動争議必須是因爲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争議。有的争議雖然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但争議的内容不涉及勞動合同和其他執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如勞動者一方因爲與用人單位發生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屬於民事争議,不是勞動争議。
近幾年來,随著工業化、城鎮化和經濟結構調整進程的加快,企業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企業形式和勞動關系日趨多樣化,勞動用工制度發生深刻變革,勞動争議案件數量大幅度上升,争議案件日趨複雜,争議内容、日益多樣化,調處難度加大;同時,勞動争議處理周期長,勞動者維權成本高,以及仲裁與訴訟不銜接等問題的存在,影響瞭對勞動争議案件的公正及時處理。爲瞭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進一步完善勞動争議處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争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2007年8月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草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經過三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本法。根據本法第一條的規定,本法的立法日的有三層含義:
(一)公正及時地解決(jué)勞動(dòng)争議
公正及時是解決勞動争議的一項基本原則。本法從性質上說是程序法,通過規範勞動争議調解仲裁的具體程序制度,使勞動争議得到公正及時的處理。因此,勞動争議處理機構應當公正執法、依法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視任何一方;同時,勞動争議在處理時應注意及時處理,防止久拖不決。勞動争議案件具有特殊性,它關系到勞動者的就業、勞動報(bào)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切身利益問題,如不及時予以處理,勢必會影響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也不利於(yú)用人單位生産秩序的穩定,甚至影響社會穩定。所以勞動争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勞動争議時,必須要貫徹及時快速處理原則,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保護(hù)當(dāng)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作爲處理勞動争議的專門法,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關於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在立法過程中一直有争議:一種意見認爲,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屬於勞動法律範疇。按照國際上勞動立法的通行規則,應當對勞動者一方予以傾斜性的保護。因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顯然在實際地位上不平等,用人單位通常處於強勢,而勞動者一方通常處於弱勢,因此勞動關系具有不平衡性,本法應當對勞動者予以傾斜性的保護,将立法目的確定爲“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一種意見認爲,這部法律雖然屬於勞動法律序列,但其性質上是一種程序法,應當體現當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本原則,否則與程序法的性質不符。建議将立法目的明確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面對這兩種不同意見,立法機關經過認真研究認爲:一方面,本法作爲一部程序法,程序法的性質決定瞭必須要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權利,因此,将本法的立法目的定位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适當的;另一方面,考慮到勞動争議的雙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實際地位不平等,勞動者作爲弱勢一方,應當予以适當傾斜性的保護,在這方面可以在“對調解協議申請支付令”、“一裁終局”等一些具體的程序制度的設計上有所體現,但在立法目的上不宜隻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促進勞動(dòng)關(guān)系和諧穩定
勞動争議最根本的特點就在於其主體一方是勞動者,這一特點決定瞭勞動争議處理的重要性。勞動争議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基本生活的維持和工作權利的實現,也關系到其家庭的維持和穩定問題,因此,勞動争議是一個帶有社會性的問題。必須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時效短、周期長、維權成本高、用人單位惡意延長勞動争議處理期限等。通過公正及時地處理勞動争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分享社會發展成果,有利於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如果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是從實體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話,那麽本法則是從程序上維護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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