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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來(lái)源: 發(fā)布者:LJW 發(fā)布日期:2012-10-24 09:10 浏覽次數:1355
第五章 特别規(guī)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通過。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dān)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diào)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内,建築業、採(cǎi)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dìng)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dìng)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bào)酬和勞動條件等标準不得低於(yú)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标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bào)酬和勞動條件等标準不得低於(yú)集體合同規定的标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争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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