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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來(lái)源:本站 發(fā)布者:佚名 發(fā)布日期:2011-07-13 09:08 浏覽次數:3176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cán)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ài)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ài)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ài)分爲十個傷殘(cán)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ài)分爲三個(gè)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鑒(jiàn)定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bìng)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屬於(yú)工傷者必須持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證明,職業病必須是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方才有效。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bàn)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dān)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dāng)具備(bèi)下列條件: 1.具有醫療(liáo)衛生高級(j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掌握勞動(dòng)能力鑒定的相關(guān)知識; 3.具有良好的職(zhí)業(yè)品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cóng)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随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bèi)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二)鑒定時限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zhǎng)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dá)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鑒定的單(dān)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dòng)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dòng)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dòng)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dòng)能力鑒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bàn)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biàn)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三)鑒定依據 勞動(dòng)能力鑒定标準目前執行的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cán)程度鑒定》(GB/T16180-1996)。 該标準依據傷病者於(yú)醫療期滿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适當考慮瞭(le)由於(yú)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将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分爲一至十級。最重爲第一級,最輕爲第十級。 其中,一、二、三、四級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六級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八、九、十級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的後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緻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期滿後的醫療檢查結果爲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醫療依賴是指傷、病緻殘後,於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護理依賴是指傷、病緻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5頂: ⑴進食; ⑵翻身; ⑶大、小便; ⑷穿衣、洗漱; ⑸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1)完全護(hù)理依賴(lài),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hù)理者。 (2)大部分護(hù)理依賴(lài),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3項需要護(hù)理者。 (3)部分護(hù)理依賴(lài),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1項需要護(hù)理者。 如在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期滿時進行過工傷及職業病緻殘(cán)程度的鑒定,但有可能進行性加重或有可能進行進一步的治療者,應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duì)殘(cán)情重新進行鑒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cán)和疾病史,或工傷及職業病後出現合並(bìng)症其緻殘(cán)等級的評定,以醫療期滿時本次實際的緻殘(cán)結局爲依據。 (四)傷殘分級原則 1.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ài)或並(bìng)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5.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6.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7.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8.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态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9.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态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0.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态異常,無功能障礙(ài),無醫療依賴(lài),生活能自理者。 (五)傷殘判斷依據 這裏隻介紹完全喪失勞動(dòng)能力的一、二、三、四級傷殘(cán)的判斷依據。 1.一級傷殘判斷依據。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能不全尿毒症期。 2. 二級傷殘判斷依據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緻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4)雙側上颌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颌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颌骨及對側下颌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顔面軟組織缺損> (7)靜止狀态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髋、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切除3/4,並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一chiari綜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緻重度肝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瘘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級傷殘判斷依據。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爲危險或沖動行爲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5)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6)同側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損; (7)一側上颌骨完全性缺損,伴顔面部軟組織缺損> (8)一側下颌骨完全性缺損,伴顔面部軟組織缺損> (9)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癱肌力3級; (11)偏癱肌力3級; (12)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13)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6)一側肘上缺失(利側);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雙髋、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功能不全; (20)一側髋、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Ⅲ度房室傳導阻滞; (24)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 (25)一側胸改術後(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塵肺Ⅲ期; (27)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28)塵肺Ⅰ、Ⅱ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29)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30)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1)粒細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4)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4.四級傷殘判斷依據。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緻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9)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隻能進流食; (10)一側上颌骨缺損1/2,伴顔面部軟組織缺損> (11)下颌骨缺損長 (12)雙側颞下颌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13)舌缺損>全舌的2/3; (14)雙側完全性面癱; (15)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16)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7)單肢癱肌力2級; (1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20)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1)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24)一側肘上缺失(非利側),不能安裝假肢; (25)一側膝以下缺失,不能裝假肢,另一側前足缺失; (26)一側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27)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28)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29)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0)瓣膜置換術後; (31)心功能不全二級; (32)病态窦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33)一側全肺切除術後; (34)肺功能中度損害; (35)肺葉切除後並部分胸改術; (36)塵肺Ⅱ期; (37)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 (38)呼吸困難3級;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1)膽道損傷緻中度肝功能損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43)再生障礙性貧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46)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瘘; (48)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 (49)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0)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礙; (53)神經原性膀胱,殘餘尿≥50mL; (54)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5)雙側腎上腺缺損; (56)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8)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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